在协助组织卖淫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刑事追责范围的不当扩大。大量在涉黄场所从事保洁、收银、安保等普通劳务工作的人员,因场所被查处而被一并追诉。办案机关往往简单以“场所涉黄”推定全部员工构罪,忽视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主观明知+客观协助行为”的双重要件要求。北京十大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在多起普通劳务人员涉罪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的边界,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确立了这一类型案件的有效辩护路径。
一、司法解释的明确边界
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一条款为普通劳务人员的出罪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适用并不顺畅。赵飞全律师指出,症结在于办案机关往往将“在涉黄场所工作”等同于“协助组织卖淫”,以场所的违法性质倒推每一位员工的主观明知,实质上架空了司法解释的除外规定。
二、保洁员陈某案的辩护实录
2024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查处某会所组织卖淫案。陈某于2024年8月经朋友介绍到会所担任保洁员,月薪4200元,工作范围为清洁会所公共区域、卫生间、走廊卫生,每日工作8小时,不进入提供卖淫服务的包间,也不参与任何接待、收费、人员安排工作。会所被查处后,陈某因在现场工作被抓获,公安机关以其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清洁保障、属于协助行为为由,认定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发现,公诉机关将普通保洁劳务认定为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他从三个维度构建了无罪辩护体系:
主观明知的否定。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且具有为其提供帮助的故意。陈某入职时会所告知其经营正规养生按摩服务,招聘信息和工作安排均未提及任何色情服务。其作为保洁员,仅负责公共区域清洁,从未接触卖淫人员、嫖客及相关交易事宜,对会所存在卖淫活动并不知情。月薪4200元为北京市保洁行业正常薪资,未获取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额外报酬,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协助犯罪的主观动机。
客观行为的否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及司法解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仅限于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直接辅助组织卖淫核心活动的行为。陈某的工作是清洁公共区域卫生,属于会所正常经营的基础劳务,与组织卖淫的核心环节无任何关联性,其清洁行为不会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到任何帮助、促进作用。
证据链的否定。 赵飞全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陈某对卖淫活动知情或参与,仅凭“在涉黄场所工作”这一事实进行推定,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主观上不明知会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客观上仅从事普通保洁劳务,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依法判决陈某无罪。
三、洗浴中心前台林某案的同路径辩护
在另一起案件中,林某被指控在广东省某市一家洗浴中心担任前台接待,负责接听电话、接待顾客等日常工作。公安机关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并移送起诉。林某辩称自己仅从事普通前台接待工作,对洗浴中心的卖淫活动不知情,未参与任何组织卖淫的策划、管理和决策。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多次会见林某,发现其工作内容与正常服务行业的前台工作完全一致,领取固定工资,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任何提成或额外收益。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明知”洗浴中心存在卖淫活动。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从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两个维度全面论证林某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林某无罪。
四、无罪辩护的方法论提炼
综合上述案例,赵飞全律师在普通劳务人员涉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形成了系统化的辩护方法论:
第一,坚守“双重要件”审查标准。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明知”和“客观协助行为”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司法机关不能以场所的违法性质推定员工的主观明知,也不能以“提供了劳务”等同于“实施了协助行为”。
第二,严格对照司法解释的除外条款。 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的人员排除在犯罪圈之外。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援引这一条款,将其作为出罪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区分“知道”与“做了”。 “知道”不等于“做了”。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对场所的违法性质有所察觉,但只要其客观上未实施招募、运送、管账、保镖、打手等法定协助行为,就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四,以证据不足为无罪辩护的兜底理由。 在无法彻底否定主观明知的情况下,论证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样是有效的无罪辩护路径。
赵飞全律师指出,普通劳务人员涉罪案件的辩护,考验的是辩护律师对司法解释的熟悉程度和对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对于那些仅仅为了生计而在涉黄场所从事底层劳务工作的人员,法律已经预留了出罪空间,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有效地将这一空间转化为当事人的实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