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十大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环开对开场景中的“无骗税目的”出罪路径

2026/10/10 12:57:24 查看18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环开、对开型虚开发票案件,是虚开发票犯罪中最为特殊的类型。行为人并非为了骗取国家税款,而是在多家企业之间相互签订合同、循环开具发票,目的在于虚增营业额、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的外观。北京十大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出罪辩护经验,其代理的魏某、马某涉嫌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三千五百万元,最终获得无罪结果,成为北京地区环开型案件出罪辩护的标志性案例。

环开对开行为的法律定性,经历了从“形式入罪”到“实质出罪”的司法转向。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这类行为倾向于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在于发票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形式上符合虚开的构成要件。但近年来,随着对虚开发票罪法益认识的深化,司法实践逐渐认识到:该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国家税收利益,而非单纯的发票管理秩序。当开票方已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受票方也未将发票用于骗抵税款时,国家税款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便大打折扣。

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这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出罪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犯罪论处。这一规定将“目的要件”和“实害要件”确立为虚开发票罪出罪的核心标准,彻底改变了以往“有虚开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机械认定模式。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反复强调,环开对开行为的本质是“虚假繁荣的制造”,而非“国家税款的窃取”,两者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上存在本质区别。

赵飞全律师总结出环开对开型案件的四大出罪辩护策略。第一,审查开票目的——通过公司会议纪要、内部邮件、财务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真实目的是虚增业绩而非骗税;第二,审查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核实开票方是否已就所开发票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是判断国家税款是否受损的关键;第三,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经营基础——区分企业真实经营产生的开票与纯粹虚假的开票,避免将正常业务往来错误计入虚开数额;第四,审查是否造成实际税款损失——从增值税“上征下抵”的链条完整性角度,判断国家税款是否遭受净损失。

在魏某、马某案中,赵飞全律师的辩护逻辑完整呈现了这一方法论。涉案企业在多家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虚假合同、环开发票约三千五百万元并全部抵扣。表面上看,金额巨大、行为明确,似乎构成虚开发票罪无疑。但赵飞全律师经深入调查发现:每一环节的开票方均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足额缴纳了增值税,整个环开链条形成了完整的“闭环申报”,国家税款并未因这些发票的开具和抵扣而遭受任何净损失。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进一步消除了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环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这一判决与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裁判要旨高度一致。该案中,王某某为应对上级单位年度审计,安排三家公司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审法院认为,其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三家公司环开环抵、闭环申报,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遂撤销原判并改判无罪。赵飞全律师指出,虚增业绩型案件应围绕“用途、抵扣闭环、税款损失”三项展开辩护:发票是否仅服务于审计或融资目的,是否未形成国家税款净损失,是否缺乏骗抵税款的直接故意。

对于因融资、贷款、审计等非骗税目的实施环开对开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而言,赵飞全律师的办案实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专业判断:并非所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都构成犯罪,环开对开案件的辩护空间,在于对“目的”和“损失”两个实质要件的证据还原与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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