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查封≠最高额抵押债权自动确定|俞强律师代理不良资产金融借款二审获全面胜诉

2026/10/11 12:22:23 查看23次 来源:俞强律师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就一起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全部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本案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不良债权受让方),历经一审、二审全流程,成功保住490万元本金债权及对应多套不动产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权利,为不良资产投资人实现债权权益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银行向贸易企业发放的一笔49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足额还本付息。案涉债权历经银行转让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私募投资合伙企业。案涉债权设置多套住宅房产最高额抵押,同时多名自然人、企业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受让后,受让方启动诉讼程序向债务人和全部担保人追索债权。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全部核心诉求,确认主债权本息、保证人连带清偿责任以及三套抵押房产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权。一审宣判后,四名抵押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主张: 第一,部分案涉抵押房产在案涉贷款发放前已经被司法查封,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查封之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主张抵押权不成立,抵押人无需承担抵押责任; 第二,案涉抵押物存在多笔抵押登记记录,抵押合同与不动产登记备案材料无法一一对应,主张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抵押人免责。

二审核心争议与代理要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法律裁判要旨:抵押财产被查封仅为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实体事由,债权停止增加时点应当以抵押权人收到法院查封通知或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查封事实为准;无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情时,查封后发放的贷款依然享有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权。案件叠加多重抵押登记识别、多轮不良债权转让、公告催收诉讼时效中断等实务疑难问题,属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高频争议案件。

俞强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围绕事实与法律规范,重点展开如下代理意见:

  1. 抵押物查封不等于债权当然脱离担保范围,应当以抵押权人是否知情作为判断标准。根据《物权法》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司法解释,抵押物被查封仅构成债权确定的实体事由,债权数额停止增加的时点应当是抵押权人收到法院查封通知或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晓查封事实。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贷款银行在放款前知晓房产查封事实,查封法院亦未向银行送达查封通知,不能仅依据不动产登记机关存在查封记录即推定银行知情,案涉贷款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借款合同未罗列对应抵押合同编号,属于合同文本瑕疵,不能视为债权人主动放弃抵押权,不能据此推定银行明知查封事实。
  2. 抵押合同与不动产登记备案一一对应,抵押权已依法设立。虽然案涉房产存在多笔为不同企业办理的抵押登记,但是我方已经调取不动产登记备案原始档案,区分每一笔抵押登记对应的借款主体、担保限额,本案对应抵押登记信息完整、登记事项清晰,抵押权已经完成物权设立,抵押人应当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纸公告催收具备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案涉债权多次转让过程中,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均在全国公开发行报刊刊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门司法解释,依法发生主债权、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以此免责。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完整采纳俞强律师的代理观点,终审驳回全部上诉,确认我方当事人有权就案涉抵押房产在约定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各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俞强律师专业优势解读

本案是典型的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后的债权追索诉讼,案件叠加最高额抵押、抵押物查封、多重抵押登记、多轮债权转让、公告催收时效认定多重复杂法律问题,实务中裁判尺度存在一定争议,对律师金融争议解决、不良资产处置专业能力提出极高要求。

俞强律师深耕金融商事争议、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业务多年,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优势主要体现在:

  1. 精通不良资产全链条法律规则:熟稔银行原始放贷档案、资产包转让交易文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告催收特殊规则,能够精准识别债权受让过程中合同、登记、通知环节的各类瑕疵,善于将交易文件瑕疵与法律后果进行切割,避免程序瑕疵否定实体担保权利。
  2. 精准把握最高额抵押司法裁判尺度:对最高额抵押物查封、债权确定时点、多重抵押登记识别等司法实践难点具备丰富办案经验,能够区分“客观查封事实”与“抵押权人主观知情”两层法律要件,熟练运用物权、担保司法解释及司法裁判观点构建完整代理逻辑,破解抵押人常见免责抗辩。
  3. 证据精细化梳理能力:面对同一抵押物存在多笔抵押登记、档案材料繁杂的案件,能够调取不动产登记全套备案材料,逐条区分每一笔抵押登记对应的主债务人、担保限额,厘清档案混乱表象之下真实担保法律关系,击破“合同与登记无法对应、抵押权未设立”的抗辩。
  4. 诉讼全流程一体化服务:可覆盖从债权尽调评估、诉讼立案、一审、二审直至后续强制执行、抵押物处置全流程,既可以代理不良资产受让方追索债权,也可为金融机构处理担保纠纷,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回收,防范资产处置法律风险。

律师提示:对于不良资产投资人,受让金融不良债权时应当重点核查最高额抵押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区分每一笔抵押登记对应的主债权;抵押物存在查封记录时,应当重点核查原债权人放款时是否知情,评估抵押权实现风险;金融资产包受让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债权转让通知、催收程序,固定诉讼时效中断证据,避免因程序疏漏丧失担保权利。

(注:文中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房产坐落等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裁判观点以上海金融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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