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昏迷天数不够,重疾险一定不赔吗?

2026/10/15 15:19:47 查看15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一、直接答案:不一定。两个门槛的性质认定,加上病历记载,缺一不可

先说结论。

按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深度昏迷"指: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拆成要件是三层:前提是"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须同时满足"GCS评分为5分或5分以下"和"已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两个量化条件;另排除"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

天数不够就拒赔,这类拒赔在诉讼中很常见。但决定结果的不是"够不够96小时"这个技术判断,而是两件事:这个量化门槛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什么,以及病历到底记载了什么。

二、决定性争点:GCS评分怎么取得,96小时怎么连续计算

先说医学背景,因为条款的门槛是从这里长出来的。

昏迷是意识障碍最严重的状态,指患者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不能被唤醒。医学上最常用的评估工具是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由睁眼反应、言语反应、运动反应三项评分相加得出,总分3至15分:15分为完全清醒,3分为深昏迷,分数越低意识障碍越重。临床一般把5分以下视为"深度昏迷",这类患者往往丧失气道保护反射,需要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生命支持。条款把"GCS 5分以下+持续96小时"写进理赔条件,医学依据正在于此。

但这里有两个现实难题,也是诉讼的常见起点。

第一个难题:GCS评分的规范评定本身不易固定。GCS需要由神经科等专业人员在特定时点规范评定,而危重患者抢救中常使用镇静、镇痛药物或已插管,这会干扰言语、运动反应的评定。患者入院时的首次评分、抢救中的临时评分、取、送检过程中的转运中断记录,各自的含义并不相同。

第二个难题:96小时如何连续计算。条款写的是"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一次转科、一次短暂脱机、一次转运中断,在护理记录上都会留下痕迹。分次累计与连续满足,是两种不同的事实状态。

三、案例共性与差异:法院在这两个门槛上的态度并不统一

知险梳理5个司法案例,其中3个用于说明相反方向或适用边界。以下只归纳本次检索样本中有依据的共性,不据此认定所有同类案件结论相同,也不代表全国裁判普遍做法。

第一类:认为量化门槛属于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则不生效力。

(2025)豫11民终xxx号是本题最直接的样本。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涉《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附表一《重大疾病说明》中罗列了40种疾病名称,其中"深度昏迷"释义附加了格拉斯哥昏迷评分5分或以下、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等专业分级和条件。法院认为,该释义在一般认知基础上又附加了专业分级和治疗方式的条件限制、明显缩小了符合理赔条件的范围,属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虽对"免责条款"部分作了提示说明,但不能证明其对未列入免责条款的隐性免责条款也作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上诉人在诉讼中主张病历资料已明确记载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施的呼吸机治疗小于96小时,且住院期间GCS评分未达5分或5分以下的评分标准。也就是说,双方在事实上是有争的,争议最终落在条款效力上。

第二类:认为条款与通行规范一致、属保险责任条款,无需特别提示说明。

(2024)新71民终xxx号是这一侧的代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投保人阚某甲为被保险人阚某乙投保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阚某乙因呕吐后突发意识不清、呼吸心跳骤停死亡,上诉人主张其病情符合合同第11.1.12条"深度昏迷",要求给付60万元保险金。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深度昏迷须格拉斯哥昏迷分级5分或以下且持续使用呼吸机96小时以上,而现有证据(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急诊诊断及死亡证明)不足以证明病情达到该约定标准,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维持一审驳回保险金及利息诉求的判决。

该院在说理中还给出了一段对保险公司有利的表述:在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所有风险都予以赔偿,而往往基于相应的价格约定予以赔偿的特定风险范围。

第三类: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是病历有没有把昏迷事实写下来。

(2026)沪74民终xxx号是这一侧的样本。上海金融法院二审:上诉人尤某主张持续镇静构成"医源性昏迷"、呼吸机使用超过96小时,且保险公司未就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应无效或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被上诉人某保险广东分公司则辩称休克不等同于昏迷,病历未记载意识丧失及对外界刺激无反应,亦未进行格拉斯哥评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病历材料未记载其就诊期间存在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等情形,现有证据虽可印证呼吸机使用达96小时以上,仍不足以证实其符合"深度昏迷"理赔条件,故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的方法论价值在于:证明了"呼吸机用满96小时"和"证明深度昏迷"是两件事。条款的第二个条件满足了,第一个条件——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仍需独立举证。

第四类:条件可以反过来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2024)湘08民终xxx号是本题唯一的支持赔付样本。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保险人刘永华住院期间患有呼吸衰竭、脓毒性休克、脑梗死、脑出血等疾病,持续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336.88小时,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该条款要求格拉斯哥昏迷分级为5分或以下、且已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刘永华陷入深度昏迷已达高度盖然性,应属重大疾病,并确认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云01民终xxx号把这个思路推得更远。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赵某某投保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合同约定深度昏迷须格拉斯哥评分5分或以下且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是,赵某某住院期间虽未使用呼吸机,但入院时格拉斯哥(GCS)评分10分,住院期间持续做了456小时的氧气吸入,至2023年1月5日仍处于昏迷状态。该院据此认定:

"赵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的格拉斯哥(GCS)评分已达到5分,且医院已持续使用了氧气吸入等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超过96小时,故赵某某因疾病所致昏迷符合案涉保险合同关于深度昏迷的约定情形"

该院同时认为,保险公司的限缩解释不符合条款文义,格式条款应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支付保险金60000元。

这里需要一句提醒:上面这个案子的结论依赖于两点——一是"其他生命维持系统"在个案中被认定为可以涵盖氧气吸入;二是氧气吸入的456小时被认定为连续满足。这个结论不宜直接套用到其他案件。

四、相反条件与适用边界:哪些条件会让答案翻转

第一,条款定性不同,路径就不同。(2025)豫11民终xxx号把量化门槛当免责条款,因而要求保险人额外说明;(2024)新71民终xxx号把它当保险责任条款,因而只需一般提示、说明,被保险人要自己承担举证不能。同一份"96小时"门槛,落到哪一侧,结论相反。

第二,96小时未满时,可能存在其他责任路径。(2026)内08民终xxx号中,上诉人冯某利因患"左侧前交通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元,主张合同关于"深度昏迷"及"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格式条款过分限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抗辩该病属脑血管性疾病、已被合同明确排除,且昏迷未达GCS 5分以下并持续使用呼吸机96小时以上的深度昏迷标准。这个结构提示:即使"深度昏迷"这一条路径不通,仍需分别核查其他病种责任项以及独立的免责事由。

第三,镇静状态是否等于昏迷,可能成为独立争点。(2026)沪74民终xxx号中,被保险人一方主张持续镇静构成"医源性昏迷",保险人以"休克不等同于昏迷"回应。这个层面的争议往往无法靠条款文义解决,取决于医院对病情的记载和记录。

第四,"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是独立排除条款。如果病因涉及酒精或药物,与96小时是否够满是两个独立的核查点。

五、知险核心判断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判断是:深度昏迷天数不够就被拒赔的案件,真正的决定变量有两个,缺一不可——一是病历有没有把"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这个昏迷事实写下来,二是"96小时"这道门槛被定性为保险责任条款还是免责条款。多数裁判文书里,前者的作用更直接:(2026)沪74民终xxx号即便呼吸机使用满96小时,仍因病历未记载昏迷事实而不予支持;(2024)湘08民终xxx号则以"已达高度盖然性"填补了记载不足。改变结论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保险人能证明该量化门槛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属一般责任条款;二是保险公司举证的证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评分记录、转运记录)反而暴露了时长或连续性的瑕疵。96小时不足只是表象,病历怎么写才是内核。(刘瑞律师关于重疾险"理赔三重标准"的分析曾被央视2025年3月23日报道引用。)

六、可以自己核对的材料

第一步,翻出保单条款原文,找到"深度昏迷"责任项,逐字看三处表述:GCS评分怎么写(是"5分"还是"5分或5分以下")、"其他生命维持系统"的范围有没有附注、96小时是"持续"还是累计。这一步决定后面所有努力的方向。

第二步,把病历、护理记录、呼吸机使用记录整体调出来,重点找四类记载:

•意识状态描述——是否记载"意识丧失""昏迷""呼之不应""对各种刺激无反应";
•格拉斯哥评分记录——入院评分、抢救中评分、有无复评,数值分别是多少;
•呼吸机使用起止时间——除了"用满多久",还要看中间有无脱机、转科、转运中断;
•生命维持系统的其他形式——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持续镇静、CRRT等,各自起止时间。

第三步,核对病因是否触及排除条款。酗酒、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是明确排除项,需要单独确认。

第四步,如果保险公司以"未达GCS评分或未满96小时"拒赔,审查该量化门槛的条款位置。它是列在免责条款部分,还是作为普通释义条款出现?是否加粗、是否有单独提示?有没有投保时的说明材料、录音回访能证明已就此作出解释?(2025)豫11民终xxx号中,保险人提交了投保单签字确认和电话回访录音,法院仍认为不足以证明对隐性免责条款作了明确说明——这说明签字和回访本身不等于尽到了义务。

第五步,注意时限管理。这类争议常常同时涉及病历调取、鉴定意见、诉讼时效等时间节点,建议尽早固定证据。

结语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深圳)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方,不代理保险人。理赔诉讼以风险代理为主,按实际回款计算律师费。委托前可先提交材料申请案件评估,不收取费用,主要回答案件有无诉讼空间和必要、是否建议聘请律师、以及知险代理时的收费方案,评估意见以电话或文字提供,不出具正式报告;后续服务范围与收费另行约定,是否委托由你决定。评估不等于正式委托。

本文基于上述已核实案件材料整理,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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