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吴中律师团队评析:代书遗嘱形式存疑是否必然无效

2026/10/19 16:52:15 查看9次 来源:吴中律师


前言 

代书遗嘱是现实生活中老年群体高频选择的遗嘱形式,但订立过程中录像不完整、继承人在场、老人捺印由他人辅助等情形,极易引发遗嘱效力争议。很多家属认为只要存在上述瑕疵,遗嘱就应当直接认定无效。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代书遗嘱效力,并非机械套用形式条文,会结合全部证据综合判断立遗嘱人真实意思。本案就是存在多重形式争议,最终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典型遗嘱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高某原有承租公房遇拆迁,取得两套安置回迁房屋。高某订立一份代书遗嘱,约定两套安置房分别由两名儿子牛某甲、牛某乙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牛某甲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

牛某丙(代位继承人)、尤某(系被继承人的儿媳,其配偶已经去世)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可,提出遗嘱录像存在中断剪辑、立遗嘱捺印存在他人辅助、继承人全程在场参与、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等多项瑕疵,主张遗嘱无效,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同时尤某主张自身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人,应当分得部分遗产。案件同时还涉及被继承人名下存款、丧葬抚恤金分割争议。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两套安置房相关权利分别由牛某甲、牛某乙继承;扣除丧葬合理支出后,由牛某甲、牛某乙向代位继承人牛某丙支付相应遗产折价款;驳回尤某分得遗产的诉讼请求,各方按比例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律师观点

第一,代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不等于遗嘱直接无效。

法院审查代书遗嘱,兼顾形式要件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录像片段不连续、捺印时有他人辅助、继承人在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当然无效事由,若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系老人真实意愿,遗嘱仍可认定有效。

第二,要区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普通人情往来。

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之人,但邻里熟人、有日常帮扶往来,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利害关系,不能仅凭借人情交往就否定见证人资格。

第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认定有严格标准。

丧偶儿媳想要以此为由分得遗产,需要证明其独立、持续对老人提供赡养扶助,仅在配偶在世时协助配偶尽赡养义务,一般不能单独以此身份分得遗产。

律师提示 :订立代书遗嘱尽量保证录制完整无剪辑的全过程影像,见证人优先选择无亲友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老人尽量独立完成签字捺印。若对遗产分配存在分歧,应当全面收集聊天、证人等证据,为法院查明真实意愿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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