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分割|婚后一方签的购房合同离婚怎么分|孙青律师

2026/10/21 21:58:24 查看4次 来源:孙青律师

签合同那天丈夫说"我一个人去跑手续",产证办下来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从此这句话就成了家庭里的默认规则。等到两个人要分开,这句"合同是我签的"突然变成了一道坎。可法院看的从来不是纸上那三个字是谁写的。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二〇二〇年六月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婚后与A某的母亲共同居住在A某名下的一套旧房内。

二〇二二年五月,双方决定改善居住条件,购入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八十八平方米,成交总价五百四十万元。购入当日,A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落款的买方签名处仅有A某一人签字,B某并未在场,事后也未在合同上补签。

首付款二百三十万元的资金来源,其中一百六十万元来自B某婚前出售名下旧房所得的全部价款,七十万元来自B某父母的转账,两笔款项均在婚后汇入A某的收款账户,并注明购房款用途。剩余三百一十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三十年。

二〇二二年七月,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登记为A某一人,共有情况载明单独所有。此后房屋的物业合同、装修合同的签署与办理,多由B某代办,物业费、水电煤费用亦从B某的工资卡账户支出。

二〇二五年三月,A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理由是用购房合同是自己签订的那份、首付款部分也有自己婚前的收款在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不同意分割。

B某则应诉辩称,购房虽非自己签字,但首付款主要来自自己售房所得,装修与日常居住开销亦由自己承担,且自己全程参与选房与签约过程,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并主张自己应当多分。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案涉房屋归A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A某负责清偿;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六十万元。

判决的说理分三层。

第一层,合同签订时间在结婚之后,这是全部判断的起点。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首付款支付与权属登记亦均发生在婚后。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条推定很强,要推翻它,必须拿出非常扎实的证据。

第二层,谁在合同上签字,决定的是交易本身的成立,不是产权的最终归属。购房合同是A某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买卖关系,解决的是房子怎么买到手;夫妻之间到底有没有份额,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制,两者是两套规则。B某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她以实际行为参与了选房、支付首付、办理装修与缴纳物业费用,构成对A某签约行为的追认。签字栏里少一个名字,并不会让另一方在这套房子上凭空失去份额。

第三层,出资与贡献影响的是分割比例,不改变财产性质。B某婚前售房款一百六十万元与父母出资七十万元,法院并未据此认定整套房屋属于B某所有,但明确了这部分资金来源,并综合考虑房屋由A某实际居住、剩余贷款尚未结清、婚后共同还贷等因素,酌定由A某取得房屋全部权益,向B某支付折价款一百六十万元。房屋现值五百四十万元,剩余贷款二百四十万元,净值三百万元,均分应为各一百五十万元;考虑到首付款中一百六十万元系B某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七十万元系其父母出资,法院在均分的基础上酌定由B某略有超出,A某保留一百四十万元,符合照顾出资来源与无过错方权益的裁判原则。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签字的案子,法官的审查路径其实很固定,只是很少有人会把这三层想明白。

法官最先看的是时间节点。合同签订日、首付款支付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三个日期按先后排开。只要这三个日期都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推定就基本锁定了。此时举证责任的方向是明确的:主张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推翻推定,而不是反过来要求另一方证明自己有份。

看清时间线之后,法院会集中审查五类材料。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重点看落款日期与签字情况;其二,首付款的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看钱从哪个账户出、备注写了什么;其三,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看登记时间与共有情况;其四,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看婚后还贷从哪个账户扣、由谁控制;其五,双方就购房事宜的沟通记录、选房与装修过程中的签到、付款凭证,用来判断未签字一方是否以实际行为参与了购房。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性质,再看来源,最后看贡献。先看性质,就是判断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再看来源,就是查清每一笔资金的出处,尤其是婚前财产与父母出资;最后看贡献,就是看谁居住、谁还贷、谁照料家庭、谁承担装修与日常开销。三步走完,比例的大致轮廓就出来了。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晰。其一,不接受以签字与否替代权属判断。合同签了谁的名字,不等于房子就归谁。其二,不回避对出资来源的实质性审查。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一部分出资,会在比例上体现出来。其三,越来越强调对家庭付出的认可,一方承担了主要还贷或者装修投入的,分割时会适当倾斜。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其一,仅以"购房合同不是我签的"为由主张自己没有份额的,不予支持。其二,以"我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为由否认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不予支持。其三,以"钱绝大部分是我父母出的"为由要求整套房屋归自己的,除非父母留下过明确表示只赠给自己子女的书面材料,否则一般不会被采纳。其四,主张"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个人财产"的,不予支持,登记解决的是对外公示问题。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提前想好答案会省力很多: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哪一天?签约当天你本人在不在现场?首付款是从哪个账户支付的、钱款到账后有没有转给对方?这笔钱是你自己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收入?月供每月从哪张卡扣、这张卡平时由谁在用?装修与物业手续是谁去办的?双方有没有就购房事宜讨论过出资与归属?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刁难,它们恰恰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是把交易关系与身份关系分开处理。对开发商而言,合同签字决定买卖合同何时成立;对银行而言,借款人签名决定贷款债务由谁承担;对夫妻之间而言,财产制决定彼此的份额。三套规则各归各位,签字栏里少一个名字,只会在对外关系上起作用,不会在离婚分割时把另一方清零。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购房合同上签字的人与真正享有产权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时,以什么为准。答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写得很清楚。

先看财产的定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列举了属于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判断的关键词是取得时间,而不是签字的人。案涉房屋购买于婚后,落在共同财产的射程之内。

再看签字的意义。《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夫妻一方代为签署购房合同,事后另一方以实际行为参与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可以构成对代理行为的追认。也就是说,合同上没有另一个人的名字,并不妨碍这个人成为实际的购房人之一,更不影响其在夫妻内部的财产份额。

关于出资的部分,要区分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本案B某父母的七十万元出资发生在婚后,且没有书面约定只归一方,因此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出资的一部分。

至于婚前财产,B某出售旧房取得的一百六十万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用这笔钱在婚后支付的首付款,对应的份额仍然是个人财产的性质转化。这会影响分割比例,但不会让整套房屋变成个人财产。

分割时的原则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注意"财产的具体情况"这几个字,它给了法院综合裁量的空间。上海法院长期坚持"约定优先、均分为基础、酌定为补充"的思路,综合考量的因素包括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家庭付出、居住使用情况与过错程度。

如果双方愿意先行安排,工具也是现成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份书面约定,胜过事后几百句争辩。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婚后买的房子,默认是两个人共享的,与谁签字无关;出钱出力的多少,决定的是最后分多分少,不是有没有;想要彻底撇清关系,靠的不是不签字,而是一份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这类案子胜负手往往在起诉之前,而很多材料恰恰是从买房那天起就该保存的。围绕本案的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结婚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用来证明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看落款日期与签字栏,这是证明签约时间的直接材料;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登记时间与共有情况;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付款金额与资金路径;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婚后还贷情况。这几样齐不齐,直接决定法官能不能锁定基本事实。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其一,婚前售房的中介合同、过户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首付款中属于婚前财产的部分;其二,父母的转账凭证与沟通记录,用来证明出资来源,如果当时留下过书面表示只赠给自己子女,务必一并提供;其三,婚后还贷资金来自共同账户的流水,例如工资卡每月向还贷账户固定转入的记录;其四,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物业与水费账单,用来证明未签字一方实际参与了购房;其五,选房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看房签到、售楼处的接待记录,用来佐证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双方就购房、出资、还贷做过沟通的微信与短信记录;邻居、物业、中介关于居住与缴费情况的证言;房屋评估报告或同小区近期成交价,用来锚定房屋现值;双方的收入证明,用来判断还贷能力与未来负担。这类证据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折价款的具体数字。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有对方签字的所谓分房协议。这类材料在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极弱,一旦被对方抓住,反倒会让法官怀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第二类是临时找人出具的"情况证明""情况说明"。这类材料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被单独采信,有时还会因为明显不真实,让对方顺势质疑整套证据的可信度。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买房时的所有原件,包括合同、发票、收据、付款凭证,一次性扫描存档,原件妥善保管不要随手放进杂物抽屉;银行流水不要只在手机银行里看,要到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或者用银行官方渠道下载;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屏半句,要把上下文完整导出,连同对方的头像、昵称、时间一并保留;凡是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签字栏里的名字被别人代签。如果合同上的签名是对方找人代签的,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对未签字一方不发生效力,关键看未签字一方是否知情并接受,是否支付了购房款、办理了后续手续。以"我没签字、不知道"为唯一理由主张房子与自己无关的,通常不被采纳。

第二种情形是首付款全部来自一方父母的养老钱。这种情形下,如果父母出资时留下过书面表示,写明此款仅赠与自己子女一人,那么这部分出资对应的份额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反过来,什么都没留下,法院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分割比例上会给出资方子女适当倾斜。一纸协议,隔了几年可能就是几十万元的差距。

第三种情形是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如果婚后曾就财产归属签订过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归各自所有或者归一方所有,那么无论合同谁签字、产证写谁的名字,都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是默认规则,不是强制规则,约定优先于法定。

第四种情形是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产证上已经有对方的名字,即便购房合同只有一方签字,权属认定的难度会大幅下降,另一方可以直接依据登记主张份额,无需另行举证追认。

第五种情形涉及债务与抵押。如果购房时办理了按揭,剩余贷款属于尚未清偿的债务,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负责继续清偿;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这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个人挥霍,那么另一方在离婚时不仅不必分担,还可以主张对方少分财产。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几条。

第一是起诉状里把请求写错了。只写"依法分割房产"却不写明份额或者折价款金额,或者只请求离婚不提财产,都会让法院无从裁判。正确做法是把请求写具体: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某方所有,并由某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干元。

第二是只带着产证去开庭。产证只能证明登记情况,不能证明出资与还贷。手里没有流水、没有合同、没有付款凭证,即便事实清清楚楚,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而拿不到应得的份额。起诉前至少做一次证据清单,把每一件材料对应的待证事实写清楚。

第三是在法庭上作情绪化陈述。"这套房子是他一个人买的""我一分钱没花"这类话,即便句句属实,对财产分割的帮助也很有限,还容易被对方顺势引导到过错认定上去。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

第四是错过时间节点。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过了期限再提,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一方发现另一方可能转移、变卖房屋的,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是沟通话术上的失误。跟对方沟通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要了""你要多少都行",很容易被录音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一方放弃权利的依据。谈判可以,但不能让情绪化的表态变成书面证据。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起诉之前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同时调取购房合同与付款凭证的原件核对日期。很多纠纷的胜负,其实在合同签订那一天就已经埋下了。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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