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分割|婚后买的期房离婚怎么分|孙青律师

2026/10/21 21:58:37 查看16次 来源:孙青律师

买期房的时候最怕两件事,一是开发商延期,二是一旦两人分开,这张还没落地的不知何时能拿到产证的合同到底算谁的。期房的分割在审判实践里问题最多,也最容易让当事人在等待中错过时机。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结婚后双方在B某单位附近租房居住,二〇二二年四月A某所在的单位启动了一次内部购房通道,双方决定趁此机会购入一套住房。

二〇二二年六月,A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七十九平方米,总价四百三十万元。合同约定首付款一百八十万元于签约当日支付,剩余二百五十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应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在交付后三百六十日内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首付款一百八十万元中,一百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银行存款,八十万元来自婚后夫妻二人的共同存款。自二〇二二年七月起,月供每月从双方共同使用的工资账户中扣除,房屋交付后由B某居住使用,装修亦主要由B某操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开发商按约交付房屋,房屋实际由B某与女儿共同居住。但至二〇二五年四月,不动产权证书仍未办理下来,开发商业已进入收尾阶段,双方却因生活琐事矛盾激化。

二〇二五年五月,A某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购房合同是自己签的、首付款中含本人婚前存款一百万元、不动产权证尚未办下来因而尚未取得物权,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B某则辩称,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款由夫妻共同存款支付,房屋交付后自己一直居住并承担装修与费用,请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同时主张自己取得房屋权益后向A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案涉房屋归B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B某负责清偿;A某于该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B某于上述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一十万元。

这个判决的思路分三层。

第一层,先定性质。案涉房屋的预售合同签订、首付款支付、房屋交付,全部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这一事实,只影响办理登记的时点,不影响它在夫妻之间已经形成的财产属性。

第二层,登记未办不影响权属的认定,但会影响处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对外处分房屋需要以登记为前提。但在夫妻之间,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制,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与是否办证是两回事。法院因此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层,归属与折价款一并处理。综合双方各自出资、房屋由B某实际居住、装修投入与子女抚养等因素,法院酌定房屋由B某取得全部权益,剩余贷款亦由B某清偿,B某向A某支付折价款一百一十万元。房屋现值四百三十万元,剩余贷款二百三十七万元,净值一百九十三万元,均分应为各九十六点五万元,法院在均分基础上对B某略作倾斜,判付一百一十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下来,但法院并未因此拒绝分割。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发生效力。因此本判决一经生效,便可直接作为确权与后续办理登记的依据。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期房分割这类案子,法官最关心的是一件事:房子到底处于哪个阶段。

法官最先看的是时间节点,而且是四个:合同签订日、首付款支付日、房屋交付日、不动产权证登记申请日。前三个落在婚后,共同财产的性质基本就定了。第四个日期常被忽略,但它决定了能不能在本案中一次性把房子判清楚。已经具备办证条件的,法院可以一并处理权属、一次性到位;明显还要等待较长时间的,法院通常先处理居住与出资问题,权属另行主张。

看清阶段之后,法院会集中审查五类材料。其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重点看交付时间、办证义务与违约责任条款;其二,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看资金从哪个账户出、来自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收入;其三,还款账户的还贷明细,看月供从谁名下、由哪个账户扣除;其四,房屋交付的收楼凭证、装修合同与付款票据,用来认定实际使用与投入情况;其五,开发商关于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的进度说明,用来判断办证到底还要等多久。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阶段,再看来源,最后看谁能接得住。先看阶段,就是判断房屋处于尚未交付、已交付未办证还是已办证的哪一档;再看来源,就是查清首付款与还贷资金各自的出处;最后看谁能接得住,就是看哪一方更有能力继续承担剩余贷款、更有居住需要、更能照顾子女。三步走完,判决的大致形态就有了。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晰。其一,不会因为缺少不动产权证就一律驳回分割请求。婚姻内部的财产关系,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其二,倾向于一次审清、避免循环诉讼。能一并处理的,法院通常一并处理,包括归属、折价款、贷款负担与办证配合义务。其三,倾向于把不动产权证与使用权分开处理。使用权即时解决,权属问题随证到位一并了结。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其一,以"房子还没拿到房产证,我没有物权"为由主张自己没有份额的,不予支持。其二,以"合同是我的名字"为由主张房屋归自己的,不予支持,签字只解决合同成立问题。其三,以"办证时间由开发商决定,我要等到最后一刻"为由拖延分割的,法院会依现状作出处理,不会因未定因素悬置。其四,主张"等办出来再另案起诉"从而放弃本案分割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放弃当期可主张的权益,风险较大。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提前想好答案会省力很多:预售合同是哪一年签的?首付款从哪个账户支付、钱是先到谁名下?房屋是否已经交付、由谁在住?有没有收到收楼通知或者钥匙?开发商说的办证时间是如何承诺的?剩余贷款还有多少、由谁继续偿还?房屋装修是谁出的钱?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却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是把登记的对外效力与婚姻关系的对内效力分开看。登记解决的是对外的处分可能性,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解决的是对内的份额划分,保护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公平。房子没有证,对外处置确有不便,但这只是障碍,不是障碍背后的权利否定。清楚这一点,就知道为什么法院既要判归属,又要安排办证配合义务。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离婚时还能不能分、怎么分。答案是能分,而且未必需要等到拿到证之后。

先看财产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判断的关键词是取得时间,不是登记时间。期房在交付并取得权属登记之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合同项下的权益,但这一权益本身也是婚后所得,属于共同财产。

再看登记的作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一条解决的是对外关系的效力,例如能不能拿去买卖、抵押。但在夫妻内部,份额由夫妻财产制调整,不以登记为要件。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法院既认定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又同时安排办证配合义务。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文书、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换句话说,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这是本案判决在房屋尚未办证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直接确权的法律依据,也是当事人不必另案等待的保证。

分割的原则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上海法院长期坚持"约定优先、均分为基础、酌定为补充",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家庭付出、居住使用情况与过错程度。

如果出资涉及双方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给出了规则: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本案虽无父母出资,但这一思路提示我们,出资来源在分割比例上的分量是实打实的。

最后要给一个提醒:期房阶段最忌讳拖。拖到房价上涨,拖到开发商办证期限又一轮顺延,都会让原本清晰的局面变复杂。及时起诉、及时申请分割,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婚后买的期房,尽管还没交房、还没拿证,仍然是两个人的;没有证不等于没有份额,只是处分起来要多一道手续;房子判归谁,谁就要把剩下的贷款接过去,同时也把折价款付给对方。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期房分割的案子,证据的组织有个特点:因为房子还没落地,材料更要齐全。围绕本案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结婚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用来证明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用来证明签约时间、交付期限与办证义务;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付款金额与资金路径;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婚后还贷情况;房屋交付的收楼凭证或物业交接单,用来证明房屋已交付并实际使用。这几样齐不齐,直接决定法官能不能锁定基本事实。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其一,首付款中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明,例如婚前账户的余额记录、婚前旧房的出售凭证与转账记录;其二,婚后还贷资金来自共同账户的流水,例如工资卡每月固定向还贷账户转入的记录;其三,装修合同、付款票据与物业缴费凭证,用来证明实际投入;其四,开发商出具的办证进度说明或书面承诺,用来证明办证还需多久;其五,子女出生证明与居住照护记录,用来证明抚养与居住情况。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双方就购房、还贷、装修做过沟通的微信与短信;同小区近期成交价或该楼盘的对外报价,用来锚定房屋现值;开发商公告的交付通知;邻居、物业关于装修与居住情况的证言。这类证据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折价款的具体数字。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有对方签字的所谓分房协议。这类材料在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极弱,一旦被对方抓住,反倒会让法官怀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第二类是临时找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证明"。这类材料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被单独采信,有时还会因为明显不真实,让对方顺势质疑整套证据的可信度。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买房时的所有原件,包括预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收据,一次性扫描存档,原件妥善保管不要随手放进杂物抽屉;银行流水不要只在手机银行里看,要到银行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屏半句,要把上下文完整导出;凡是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房屋尚未交付,仍在建设阶段。这种情形下房屋既没有实物也没有权属,法院通常不清算房屋归属,而是判决剩余购房款支付义务与贷款负担由谁承担,待房屋交付之后再另行主张。此时最忌讳的是以为分不了就一直拖着,拖过房价周期,损失可能远超想象。

第二种情形是一方拒绝继续偿还按揭。期房阶段一旦停止还贷,开发商可能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房屋可能退回开发商处,双方既失去房屋也背上债务。遇到这种情况,申请财产保全意义不大,更实际的做法是尽快就贷款负担与违约风险作出明确处理。

第三种情形是开发商已申报初始登记但未过户到业主名下。这种情形下办证只是时间问题,法院一般会一并处理权属并明确办证配合义务,不会因为登记尚未完成而驳回分割请求。

第四种情形涉及限购与贷款资格。房屋判归一方,若该方不具备继续贷款的能力或者不符合购房资格,法院在酌定时会把这一现实因素纳入考量,也可能改判由另一方取得,或者以一次性支付折价款的方式结清。

第五种情形是双方对房屋现值争议较大。期房在交付前后价格变动可能很快,起诉时评估价与交付后的市价可能相差很远。此时应尽快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并以评估时点为基准确定现值,避免事后反复争议。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几条。

第一是起诉状里的请求写错了。只写"依法分割房产"却不写明份额或者折价款金额,或者只请求离婚不提财产,都会让法院无从裁判。正确做法是把请求写具体,并明确要求对方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第二是只盯着房屋归属这一项。房子还没办证,能拿到多少折价款、剩余贷款由谁承担、办证义务何时履行,都是同样重要的诉请。少提一项,事后就要再打一次官司。

第三是错过时间节点。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过了期限再提通常不予支持;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过户或者配合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是庭审中被对方绕进去做情绪陈述。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答非所问只会让法官对整套陈述的可信度打折扣。期房案件里最常见的错误,是反复强调开发商如何拖延、对方如何不配合,却说不清自己在出资与还贷上到底出了多少力。

第五是沟通话术上的失误。跟对方沟通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要了""你要多少都行",很容易被录音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一方放弃权利的依据。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起诉之前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同时向开发商书面确认办证进度并留存回执。期房阶段这两步尤其重要,因为一旦房屋被开发商抵押或者法院查封,后续的分割与过户都会受阻。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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