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既往症”是保险公司频繁使用的拒赔理由。陕西汉中的某男士为家属投保重疾险后,家属不幸罹患卵巢肿瘤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最终,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主任律师团队的代理下,该案成功获赔。
案件背景
陕西汉中的某男士此前为家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并连续多年按约定缴纳保费。后家属因身体不适就医检查,被确诊为卵巢肿瘤,并接受了相应手术治疗。出院后,某男士整理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认为所患疾病已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理赔标准。
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家属在投保前已存在相关“既往症”,认为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据此拒绝赔付。某男士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提交就诊记录和病历资料进行说明,但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立场。缴纳多年保费,家人患病后却被一纸拒赔通知挡在门外,某男士深感无助。
律师介入
某男士找到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CCTV专访的全国首家专业保险律所,君审律所常年在全国办理大量保险拒赔、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律所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汇聚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多名资深保险诉讼律师,对重疾险、寿险、医疗险、意外险等拒赔纠纷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熟悉法院对保险理赔案件的裁判关键点。
接手案件后,律师团队仔细梳理家属的投保资料、健康告知问卷、全部就诊记录及保险公司拒赔通知,重点围绕“既往症”的认定标准展开分析。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主张“既往症”拒赔,须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确诊相关疾病或存在明确症状,且该既往症与本次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既往症”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仅凭模糊的就诊记录和单方推断作出拒赔决定,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同时,律师团队结合病理报告,就卵巢肿瘤的疾病性质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保障范围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协助某男士补强了关键证据材料。
庭审中,律师团队围绕既往症认定、告知义务边界、因果关系及保险责任范围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质证,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家属支付保险金。某男士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并不等于投保人必然败诉。关键在于准确界定既往症的时间节点和诊断依据,厘清既往症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通过专业举证反驳保险公司的单方认定。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理念,为全国投保人提供全方位保险法律服务。如遇保险拒赔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