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癌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山东菏泽某女士确诊卵巢癌后申请防癌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最终,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主任律师团队的代理下,该案快速获赔。
案件背景
山东菏泽某女士此前投保了一份防癌险,并连续多年按约定缴纳保费。后因身体不适就医检查,不幸被确诊为卵巢癌,并接受了相应手术治疗。出院后,某女士整理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认为所患疾病已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
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某女士所患疾病“不符合合同约定”,认为其病情未达到防癌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某女士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提交病理报告等材料进行说明,但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立场。缴纳多年保费,确诊癌症后却被一纸拒赔通知挡在门外,某女士深感无助。
律师介入
某女士找到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CCTV专访的全国首家专业保险律所,君审律所常年在全国办理大量保险拒赔、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律所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汇聚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多名资深保险诉讼律师,对重疾险、防癌险、寿险、医疗险、意外险等拒赔纠纷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熟悉法院对保险理赔案件的裁判关键点。
接手案件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某女士的投保资料、防癌险合同条款、全部就诊记录及病理报告,重点分析保险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这一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律师团队指出,防癌险条款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赔付条件应当结合条款文义、医学诊断标准及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保险公司不能通过单方限缩解释来实质逃避赔付责任。同时,律师团队结合病理报告,就卵巢癌的疾病性质、恶性程度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保障范围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协助某女士补强了关键证据材料。
庭审中,律师团队围绕疾病性质认定、保险责任范围解释及保险公司审核义务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质证,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保险金。案件处理高效,某女士快速拿到了应得的理赔款。
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并不等于投保人必然败诉。关键在于准确理解防癌险条款中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赔付条件,结合医学诊断标准厘清疾病性质,并通过专业举证证明所患疾病符合赔付条件。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理念,为全国投保人提供全方位保险法律服务。如遇保险拒赔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