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重病后被公司立即辞退!请提出24个月医疗期!

2019/09/16 17:21:56 查看1430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情景设定

  三十多岁,面对尚小的孩子,渐老的父母,幸亏本身有一份稳定工作,大公司!待遇不错,如某达集团;

  有一天突感身体不适,当拿着诊断证明时,傻眼了:癌症;

  好的消息是,癌症初期,但即便这样,漫长的治疗期是免不了的;

  坏的消息是,刚拿诊断证明请了假,公司就送来了解聘通知书!

  生活的经济压力瞬间从各个方面碾压过来,面对了如下困境:

  孩子尚小,正是开支比较大的时候,如奶粉钱、保姆费等等;

  父母身体不好,每月的医疗费也是较大开支;

  拿着右手载明公司提出的少量经济补偿,代通知金给付方案的“解聘通知书”,左手的诊断证明;

  感受着背负的无形压力,可能所有人都会感觉生活的不易。

  侯律释法

  情景设定中所提到情形,任何人都不能说这一辈子不可能遇到,因为生活就是这样,总是无法预测!

  面对困境也许会无奈的祈求老天,能否不要突然把所有压力加大到无法承受,能否有一个缓冲期?能否暂时

  保留工作,获取每个月的工资救命钱?

  正常情况下,公司或者企业可以不因任何充足的理由,只要支付雇员法定的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就可以辞退

  员工!

  但面对非工伤引起的疾病,造成的无法工作,法律是有规定医疗期的,公司并不能立即辞退职员

  (法条雍长,没有时间的小伙伴可以直拉文尾查看“前法官侯律师”为您精简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

  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

  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侯律评析

  劳动合同法是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而制定。既然是双方当事人,那么作为公司只会指出对公

  司有利的条款展示给劳动者。而作为劳动者往往并不熟悉法律,时常忽视自身的权益。关于劳动者在生活中

  突然患上重病,且该种病情导致无法继续工作,该病的产生又不属于职业病,那么正常人可能都会无奈的接

  受公司辞退的决定。造成本就因病精神压力巨大的劳动者再次承担另外的经济负担。

  当劳动者遭遇这种境遇时,应当注意以下法律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非因工负伤或病的“医疗期”待遇;

  劳动部的医疗期规定,更加详细的约定了医疗期概念,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医疗期保护;

  医疗期内公司发放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认为基本工资应当得到保障;

  另外,需要说一下,劳动部另行发布通知,关于医疗期的期限如果需要,可以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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