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给房地产开发商的购房款,能不能要回?

2019/09/23 15:09:00 查看1169次 来源:曹书珍律师

  买房本来是挺开心的一件事,怎么能多给开发商钱呢?多给的钱能不能要回来?咱们就来看看这稀罕事。

  2016年11月12日,杨某和梁某小两口开开心心的来到北京某售楼处,欲购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楼盘的一处房屋。接待他们的是何某,这何某是谁呢?自报家门,其自称是房地产开发商二级代理商,说只要是想要购买此处房屋只能通过他。无奈之下,杨某和梁某只好给何某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之后,又向该楼盘开发商支付了278439元的购房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房款总面积62.25平方米,房款总价为1400753元。这之后,杨某和梁某又陆陆续续的又给开发商转钱又给何某转钱,俩人到最后发现一共转给开发商和被告1798439元,比总房款足足多转了35万多。这俩人多次要求返还不得,一气之下只好委托两高律师事务所曹书珍作为其代理人诉诸法院了。

  这案件经过了一审,又经历了二审,杨某和梁某小两口也是够折腾的。黄天不负有心人,终于,2019年2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起到了定分止争作用。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杨某和梁某支付的款项比《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多出35万元。关于多收的35万元,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何某均主张是居间费,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所以,法院判令被告房产开发商和被告何某返还35万元。

  咱们来看看本案代理律师曹书珍怎么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购房款的退还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支付180万元就是购房款,实际上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相悖,将双方一致认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价认定为无效,这样也必然助长了开发商在以后的销售中肆意涨价、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其可以变相的让其他公司收取房款,违反国家的调控政策,不利于国家民生!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是要式合同,双方应该遵守,对于其或者代理人多收取的房款应该依法退还,维护我国房地产的稳定和国家的调控,维护国家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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