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6 17:12:54 查看6904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根据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度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第一审程序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案件范围包括: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改判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数罪并罚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就应当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的过程中如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除此以外,从理论上讲,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死刑。
因此,当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自然不发生上诉、抗诉的问题,一审判决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但学界认为,前述做法,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宜适用,因为它客观上会导致对这类判处死刑的案件减少了一个审级,与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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