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2 16:17:38 查看1226次 来源:刘堂律师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公司要求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情形,有些还会约定巨额的违约金。我国法律对这样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不能说用人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实践中,不少企业与劳动者就服务期和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是,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却未能成功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案情概述
201X年X月X日,刘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刘某的工作内容是从事试验岗位工作,并特别标明“不得低于五年”,合同期限为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止。
入职后,某公司先后安排刘某参加了岗前培训、试验岗职业培训、PPP项目管理培训等多项培训,共计支付培训费用11000余元。
随后,刘某于201X年X月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次月正式递交辞职报告,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刘某不服部分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某公司辩称与刘某之间存在专项技能培训,并约定了5年服务期以及5000元的违约金,因此刘某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专业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为满足特殊岗位或者特殊项目的需要而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公司为刘某提供的培训没有证据显示是为了特殊岗位或者特殊项目的需要,培训的内容也不属于专业操作技能,并且原公司之间并没有订立专项协议。
原告于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以及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在被告处接受的培训均只能认定为一般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能认定为专项技能培训。
因此,法院对于公司要求刘某支付5000元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当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就是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纠纷,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如果用人单位仅对劳动者进行一般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或其他职业培训,则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界定:是否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是否针对少数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否进行脱产培训学习;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高昂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准确判断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的性质,否则即使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也并不能保证达到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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