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东莞的工伤职工有福了

2019/11/25 21:28:43 查看1164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大家生活在和平年代,祖国的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处处展现出繁荣昌盛的景象,让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都能够不同程度地享受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红利。

  从2019年7月1日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对于参保的劳动者,不论以前的缴费基数是多少钱,社保赔偿部分有一个保底价,就是广东省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现在官方公布的广东省社会平均是7486元,那么折成60%后就是4491.6元,不错,以后参保的受伤职工最低就可以按4491.6元的基数来进行赔偿,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案例:

  杨某来自广东湛江,于2019年3月13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印刷公司上班,由于工作比较危险,入职时,公司就为他购买了社会保险。4月13日,他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住院24天,5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9月17日鉴定为伤残九级。10月14日在社保部门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424.4元,是按月工资4491.6元来计算的。

  由于他是在4月13日受伤,在计算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时,不论3月份还是4月份均不足月,无法作为他受伤前平均工资的月份来计算,就是无法证明他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受伤后他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广东展豪律师所咨询笔者,笔者对他说,无论如何,受伤后一定不能再回到公司再上班了,如果做足一个月,而拿到月工资很低的话,对他以后的赔偿是不利的。杨某听信了笔者的建议,一直都没有再回去上班。杨某拿到社保的每个月4491.6元赔偿后就跟公司协商赔偿的事宜,而公司只愿意按1720元每个月赔偿,并且只愿意赔偿8个月的工资,就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的赔偿金额不到14000元,他想不到公司这么吝啬,令原以为友好的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只有走法律途径了。

  接下来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60000多元的赔偿金,公司一收到申请书,有些慌了,不停地打电话过来要求调解,并且对劳动者说,希望可以调解结案,你请律师打官司,官司打得越久,要交的律师费越多,公司并不知道我们与劳动者约定的是固定收费。

  越接近开庭的日子,公司就越着急,最后笔者将调解金额确定在45000元,公司无奈,只好同意了,在未开庭之前就调解成功了,现在杨某已经全部收到45000元。下一步,还可以再去社保基金中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83.2元。杨某这九级工伤总的赔偿金额在9.4万元。

  2019年11月14日,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调解成功,公司在七天之内支付支付给杨某45000元。

  律师办案心得:2019年7月1日新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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