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2019/12/21 14:56:18 查看988次 来源:杨凯翔律师

  【婚姻家庭】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一、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1、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2、原告不得提起离婚的情形:

  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协议离婚情形

  1、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哪些情况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1)一方为外国人的。

  (2)结婚登记不在国内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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