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资深郭桂花律师关于员工入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0/02/29 17:27:34 查看1296次 来源:郭桂花律师

  杭州资深郭桂花律师

  关于员工入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目前大多数人仍然是在朝九晚五的上班,对于员工入职这件事,我想大家都不陌生,但是一旦遇到与单位的纠纷,很难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去主张自己的权益;更因为很多人当初入职时没有注意一些关键的问题,而导致无法扭转的后果,甚至白白损失自己的应得利益。因此,对于我们的每一份工作,从入职开始就应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第一、关于用人单位的名称等审查。如有招聘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也是可以主张自己的应有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单位向入职者提供的OFFER应作为证据保留。

  员工应关注其中列明的薪资、待遇、岗位等重要信息,一旦以后与单位产生薪资、待遇纠纷,该OFFER就有可能作为一份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员工的主张,去年我就经办过此类的案件,员工被辞退时主张以OFFER的薪资来赔偿,而实际上公司发放的工资并没有那么多,一旦涉诉就可能会根据OFFER和实际发放收入、同等职位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第三、关于试用期。

  首先,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用工都有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对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故若单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次,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试用期的期限是一个月-六个月之间。

  再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试用期间有两种标准,且都须同时符合该标准。

  补充一点,关于试用期内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

  最后,关于试用期期间的合同解除。一般用人单位会在该员工的试用期内,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作出是否录用的结果。但是如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不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如果员工认为单位有随意解除用工的嫌疑,可以主张其违法解除,可要求单位赔偿。

  第四、关于劳动合同。

  员工什么时候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呢?很多人觉得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的,这是错误的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员工还有权向单位索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关于工作地点和岗位描述。员工在入职时特别要注意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和岗位描述,尤其是不想被外派的员工。去年我经办的一个案件,员工在入职时没有注意到单位在合同中写明的公司有权将其派至外地,而后来该员工不接受外派,提出辞职并索赔,未果。故如果只想在一个城市中工作,不想被单位外派,应当特别注意该条款,否则一旦合同生效后再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没有依据了。

  最后,关于入职时婚孕状况。公司无权以是否结婚、怀孕为前提作为录用条件。故女性员工应关注这点,自己即便已经结婚、怀孕,仍有权就业并主张自己应有的权益。

  祝职场的每一位精英在自己入职时都能够顺顺利利,既能够为单位创造自己的贡献,又能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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