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律师郭桂花律师为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支招

2020/02/29 18:36:28 查看980次 来源:郭桂花律师

  杭州婚姻律师郭桂花律师为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支招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是实践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个离婚案子都会涉及。解决房产分割问题之前,要先解决房产权属问题。

  一、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法律分析:

  (一)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双方父母出资时,如何分割?

  1、婚前购买房屋的,双方应按各自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房屋。如果有父母出资的,子女的份额上加上各自父母的出资。至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影响对产权的定性。按份共有,离婚分割时,一般应按各自拥有的份额分割。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7号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

  “2011年12月18日(婚前),孙某以自己名义与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孙某以1682715元的价格购买×××号房屋。2013年5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X京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载明×××号房屋为孙某单独所有。原审庭审中,孙某主张×××号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对此不认可,主张李某父母对×××号房屋出资470000元,李某本人亦支付购房款30000元(李某上述主张,经法院查明确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李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曾于双方婚前给付李某470000元用于购房,故该给付之款项应认定为系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且孙某亦认可购买×××号房屋时李某本人出资30000元,故对×××号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故法院确认李某婚前为购买×××号房屋出资数额为500000元;对×××号房屋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处理。”因此,婚前购房,双方均出资,其中还有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双方按各自的出资份额——其中一方加上了父母出资,按份共有房屋。

  ´ (二)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款的情形,分割方法《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后,双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后,用双方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房屋也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用双方共同财产购买”如何界定,其与双方出资是否有区别?比如,甲乙夫妻二人,婚后,甲以婚后所得50万元,乙以婚后所得30万元,共80万元购买房屋,则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若甲以婚前财产50万元和婚后所得50万元,乙以婚前财产100万元和婚后所得30万元,共230万元购买房屋,则房屋产权的定性是否有不同呢?我认为,上述两种情况无需分别对待,均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虽然第二种情况,双方购房款中夹杂了部分婚前财产,但是双方共同购房,并且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用的行为,就表明双方愿意将取得的房屋作为共同共有,这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般原理,也与普通人的情感认识相吻合。如果双方有按份共有的意思,需要进行特别的约定或进行按份共有登记。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按份共有。如果既有双方父母出资,又有双方自己的出资,混在一起时,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如何认定产权归属?父母出资部分,双方按份共有,个人出资部分,双方共同共有。最终计算份额时,一般按双方自己出资的总额一人一半,再加上各自父母出资的数额,来最终确定双方应得的分割比例。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的情形。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希望广大的在婚姻中的朋友们尤其是女性朋友们,能够活得如舒婷在《致橡树》中所言的“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这样才能从精神层面上显示出对双方的尊重。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思虑不足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读者提出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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