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资深郭桂花律师关于员工入职后的那些事儿

2020/02/29 17:31:32 查看2118次 来源:郭桂花律师

  关于员工入职后的那些事儿

  接下来杭州资深郭桂花律师将重点讲述:

  一、关于员工入职时试用期的问题。

  首先,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用工都有试用期。一些单位对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是错误的。若单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次,关于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期限是一个月-六个月之间。

  再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关于试用期期间的合同解除。一般单位会在该员工的试用期内,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作出是否录用的结果。但是如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合同,单位应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除了我前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等问题,还有几点需要职场精英们重点注意:

  第一、关于试用期内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劳动者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新入职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法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二、关于工作地点和岗位描述。 员工在入职时特别要注意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和岗位描述,尤其是不想被外派的员工。去年我经办的类似情况,员工在入职时没有注意到单位在合同中写明的公司有权将其派至外地,而后来该员工不接受外派,提出辞职要求,未果。

  第三、关于入职时婚孕状况。公司无权以是否结婚、怀孕为前提作为录用条件。

  职场无小事,事关自己的权益,希望每一位职场精英都能够让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职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谁了解的信息多谁就能够多一分胜出的希望。祝各位都能够成为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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