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2020/03/19 11:28:48 查看1278次 来源:秦栋梁律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以下五种情况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别要注意把握民法中关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夫妻婚前购房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关于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保的问题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该投保财产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分割原则: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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