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总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2020/04/07 15:04:20 查看1524次 来源:张宗保律师

  一、法律规范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十六、非法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可将其上级法人单位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上级法人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经典案例

  审理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7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审理程序: 二审

  ……中×深圳分公司未及时支付上述加班工资4572.31元(4178.48元+393.83元),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143.08元=4572.31元×25%。因中×深圳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故中×公司应对中×深圳分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郭某某上诉主张中×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其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的加班工资,理由部分成立,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以5000元/月的日薪标准计算中×深圳分公司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且未认定郭某某正常工作日的加班事实,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三、律师分析

  1、问:责任形式有何影响?

  答:具体影响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顺序。

  2、问:必须同时告总公司吗?

  答:不必须,分公司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3、可以只告总公司吗?

  答:可以。需要合理使用《公司法》等法律工具。

  作者简介:

  张宗保律师,深圳市企业合规与争议解决律师,深圳图书馆特聘法律讲师、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会员、百度百科认证律师,曾被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罗湖区工作委员会评选为2018-2019年度优秀青年律师。

  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从业以来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商事法律顾问与争议解决服务,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等主流媒体采访对社会事件发表法律意见。

  作为律师团队的主办律师之一,与团队成员一起共同为中国大陆华南地区100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与产业配套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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