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7 06:26:45 查看4601次 来源:张宗保律师
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二)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三)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四)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的;
(五)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律师简介:
张宗保律师,商事律师,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评定2018-2019年度十位优秀青年律师之一,个人履历被百度百科官方收录。
社会职务:深圳市罗湖区联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合规委员会委员、深圳图书馆特聘法律讲师、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会员。
在深圳市执业以来,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等主流媒体采访,对社会事件发表法律意见。作为律师团队主办律师之一,为中国大陆华南地区100多家服务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与产业配套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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