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拆迁安置房,卖方反悔不同意过户

2020/04/17 15:45:02 查看1818次 来源:黄晗叶律师

  买卖拆迁安置房,卖方反悔不同意过户

  案情分析

  接到该委托后,律师分析后认为该案件不易于直接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应该先按照撤销权起诉。委托人的目的不是要求违约金而是得到该房屋的产权;卖方名下没有财产,即便买卖合同纠纷胜诉,也不能强制执行该房屋过户;如果以撤销权起诉,可以将第三人作为被申请人之一,还可以对该房屋进行保全,而且从时间先后顺序上,也应该先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赠与行为,将该房屋恢复至债务人(卖方)名下,才能实现产权变更的最终结果。因此律师提交的诉状中明确了诉讼请求是:1、判令撤销卖方对某某房屋的赠与行为;2、判决恢复该房屋至卖家的名下。

  办案经过

  经过就不再一一描述了。每个环节都遇到困难,从调取房屋基本信息开始,到保全阶段,再到调解,到解除保全,预约过户,过户成功。

  办案结果

  委托人拿到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件的结果很满意。卖方一分钱也没有多得,还面临承担违约金的风险,还面临赔偿损失(土地出让金涨价)的风险。

  律师说法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买卖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并没有按照约定将该房屋过户给买方,没有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而是私自将该房屋以赠与的形式赠与给亲属,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因此买方有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赠与行为予以撤销。撤销该赠与行为后,安置房自然就恢复到卖方名下。之后,买方可以再提起一个诉讼,案由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诉求之一就是卖方要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办理该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配合产权变更登记。

  言必行,行必果,提倡契约精神,诚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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