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

2020/04/17 16:50:00 查看1549次 来源:黄晗叶律师

  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

  案件情况

  有一对夫妻,要求取得对孙子的监护权。由于儿子和儿媳妇离婚,导致孙子没人带,而他们将来要在国外定居,孩子要跟随他们上学,就必须取得监护权。

  案情分析

  接到该委托后,律师分析认为该案件是一个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监护权纠纷与变更监护权是不同性质的。有人可能会认为都是监护权,有何不同。其实二者的法律规定不同,内容不同,适用程序不同。

  前者监护权纠纷包括“监护权被侵害、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而后者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包括“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前者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后者适用的是特别程序,裁决不得上诉,属于最终裁决。

  前者的一级案由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级案由是“婚姻家庭纠纷”,三级案由是“监护权纠纷”。

  后者的一级案由是“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二级案由是“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级案由是“申请变更监护人”。该案件的目的是变更监护人,因此是适用特别程序,案由是申请变更监护人。

  办案经过

  该案件立案后,刚开始是因为国内疫情,导致法院延期开庭一次。延期之后又因国外疫情爆发,导致当事人无法回国。但是和法院沟通后,最终还是正常开庭。由于该案是最终判决,因此在准备材料时候还是要准备充分。准备了被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公证书以及其他材料。

  办案结果

  委托人对案件结果很满意,取得孙子的监护权。

  律师说法

  民法总则27条、28条、29条、30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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