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与扰乱公共秩序有什么区别

2020/05/23 13:05:03 查看1190次 来源:王敏华律师

  寻衅滋事就是指无事生事,故意制造事件,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财物、骚扰他人等的行为,如果寻衅滋事情节不严重构不成犯罪的要接受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寻衅滋事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二者在主观方面具有相同的故意,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而故意为之,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第四、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五、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问首要人员,发起者、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人才可能被判处刑罚。

  三、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处罚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拘留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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