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速裁庭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研究

2020/08/04 17:25:53 查看1305次 来源:周勇律师

  民事速裁庭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研究

  一、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的基本介绍

  (一)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的现状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众的维权意识和解纷需求也逐步提高,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涌入法院,造成了法院案多人少的严峻形势。在这种供需极端不平衡的状况下,不仅诉累重重,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后,为了顺应国家司法改革的要求,多地人民法院把改革重点放到了民事速裁庭上,基于现实需求和法律引导,民事速裁庭一站式解决纠纷模式应用而生。

  为了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性指导,各地法院的改革举措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本着相同的核心理念,因地因时制宜。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启用了民事速裁案件审判的新模式——“无纸化审判”,让当事人充分享受到了“一网通办”服务的便捷之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打造了案件导诉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和审判中心呈现“品”字型排列的解纷形式,递进式分层过滤体系基本搭建完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完善立案、调解、速裁“三点连环”的工作机制,同时应用“智慧调解”APP,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线上服务。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享有较大的自主性,造成了百花齐放的态势,各地法院的侧重点和具体工作形式都有很大差异。

  (二)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的具体工作流程

  对于来到法院的公民,立案庭会先对案件做一个简单评估,对于适用调解程序的,会先行引导当事人使用诉前调解程序,所包括的调解不仅有法院调解,也包括律师、人民、行业调解等等多元化的调解模式,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后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会返回立案庭进行正式立案。对于立案后的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分流,除去重大疑难案件,会先送入速裁庭进行速裁结案,速裁不能的才送入后端审判庭。

  二、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的显著优势

  (一)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1、繁简分流的核心思想

  大量涌入法院的案件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超负荷的压力,而繁简分流的诉讼理念,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司法资源的效益,进一步提高我国整体的解纷能力。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80%以上都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而这些案件大多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认定清楚,可以通过速裁或者调解的手段迅速结案。对于来到法院的案件,应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力、法律适用以及相关指导案例的情况,综合评估,使得案件适用合理的审理程序,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既保证效率,也不失公平。

  2、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及非诉的解纷作用

  诉前调解是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正式立案前所进行的一种调解,形式活,效率高。负责案件的法官会做出前期评估,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会交由相关人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才会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能够通过诉前调解结案,避免了案件进入后端诉讼程序,减少了诉累严重的情况。非诉案件主要包括无争议的非诉案件和有争议的非诉案件两种,其中非诉程序的主要功能是确认、监护、许可和证明几项内容。恰当的运用诉前调解和发挥非诉程序的功能能够更加高效的解决民事纠纷,降低进入后端诉讼程序的案件,并将不适宜诉讼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流,更好的发挥司法资源的运行能力。

  3、以速裁庭为轴心的诉讼服务机制

  在整个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中,速裁庭是其中的轴心。速裁机制的核心是追求高效,而解纷机制的目标也是追求高效,对于前端调解程序不能化解的矛盾,会自动流向诉讼中,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案子依据繁简分流的标准,分别运送到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简易程序的审理周期一般在三个月左右,对于速裁来说还是过长。虽然对于进入速裁庭的案子审理周期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从实践中可以发现,速裁的整体运行周期还是大大短于简易程序的。充分利用速裁审理周期短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法院案件的审结率,提高诉讼化解纠纷的能力。

  (二)服务于公民的多元化解纷需求

  1、高效便民的解纷流程

  为了贯彻便民利民的核心要义,务必要将便捷高效流转于化解纠纷的全过程。严格遵照立案登记相关制度的标准,简化立案流程,提升当场立案效率;在提供诉讼服务的地方同时准备好自助服务终端,提供给当事人自助立案的选择;提供跨域立案的法律服务,并逐步提高全国跨域立案的覆盖面,为公民提供“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的便捷立案服务,优化立案流程。除此之外,也将其他辅助性事务统一起来,诸如材料登记、扫描、流转、送达以及鉴定等辅助性工作集合到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将分散在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的工作集约化,让公民少跑几趟,把优质的诉讼服务送到公民面前。

  2、多元化的解纷形式

  关于解纷模式中调解这一步骤,应用了多元化调解方式,主要包括:人民间的调解、商会间的调解、医疗纠纷问题的调解、劳动仲裁方式的调解、特邀调解等多方面、专业化、严格化的针对性强的调解主体,提高调解的效率和专业规范程度。想要充分发挥多元解纷的功能,就必须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性的选择解纷形式,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诉讼的利弊,从而帮助他们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畴内充分表达自身需求,理性的参与诉讼,实现自身权益。

  (三)促进多元化解纷机制形成

  1、多元联动、集约资源

  运用“法院+”的逻辑模式完善多元联动机制,运用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的合作,高效化解劳资纠纷;运用法院和公证机关的合作,带来有效的司法帮助;运用法院和社会力量的合作,把非诉机制挺到前端,并通过把人民调解、医疗纠纷问题、保险领域、特邀组织等社会力量整合运用到法院的解纷系统中,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多选择路径,丰富多元化解纷机制内核。

  2、信息共享、程序衔接

  在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中,诉调对接是一个关键的步骤,是在矛盾调处中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的一个衔接,具体到解纷体系中就是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对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从而达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并合力解决社会矛盾。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过将云计算、大数据等加入一站式解纷体系,促成“互联网+多元解纷”的工作形式,推进线上送达、线上调解、线上立案、线上审理为一体的综合应用平台,成功将纠纷解决的信息共享、资源汇总、并分析相关数据,形成一套资源丰富多样,内容分门别类的信息库,为当事人选择解纷模式时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实现各类调解资源融合贯通、数据共享,推动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形成。

  3、拓宽法院工作“触角”

  将法院的工作触角适度拓宽,为非诉渠道解决的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加强对于多元联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司法培训,提高司法大数据的评测和预警能力,将法院的工作引向纠纷源头的防控方面。加强法院和政府部门的合作,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让公民对于矛盾纠纷解决的途径有更全面的了解,让人们不再只一味依靠国家力量去解决纠纷,而是开阔眼界,相信社会力量的解纷能力。

  三、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的问题

  (一)法院在该模式的进行中自主性过大

  1、对于案件分流标准没有统一规范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基层法院能够对七类纠纷进行调解,不过在实际运行中,各省级高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各省都是根据七类纠纷作为基础,并参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再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适当的扩大或缩小这个范围,没有统一的适用范围,这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和法院权威的树立。

  但是扩大纠纷的适用范围,虽然能够使得更多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大大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但可能会使得一些案件的公平性受到影响;若缩小纠纷的适用范围,会降低诉前调解的实际效能,并且有些诉讼标的较小,案件事明确但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会被排挤在外,浪费了司法资源的使用。因此在对于案件分流中,是适用诉前调解还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这对于纠纷解决的合理合法性有所冲击,不利于全国范围内立法方面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甚至影响司法公信力。

  2、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调动配置不合理

  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觉醒,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导致法院案件数量剧增,诉累重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案件数量增长了30多倍,而法官人数却只增长了3倍多,二者比例十分不协调。在法院工作人员数量十分严峻的情况下,调解、仲裁机构却时常被闲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司法体系内部的人员流动需要更合理的调配,才能够达到一个平衡状态。对于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需要各个部门联动合作,其中派遣相关的人员也十分关键,这样不仅能有效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能让解纷流程的有关部门集合在一起,省去不必要的奔波时间,更好的服务于解纷工作。

  (二)不能充分保证公民享受司法资源

  1、影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

  每个公民都享有将自身纠纷诉诸法院并请求判决的权利,诉权也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速裁解纷程序中,因为有了诉前调解的存在,对于公民依据自身处分权对于法院解纷途径的选择作出了限制,法院未将案件按照公民的选择进行审理,而是将案件暂缓受理后适用调解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自主选择权。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刀切的情况,对于当事人诉诸法院的案件,不论具体情况,一律强制先进行诉前调解,完全不予当事人拒绝的权利,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也违背了调解的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当事人拒绝进行调解后,依然选择不立案而是交给调解员处理,当事人如何才能行使救济权利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也无法寻求救济途径,对于司法工作者的自由裁量权缺乏一定的限制。

  四、完善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的建议和展望

  (一)改进建议

  1、明确案件分流标准

  基于更加合理化的多元解纷需求,必须要明确案件的分流标准。对于适用诉前调解案件的标准,各地法院都在依据各省高院划分的范围内合理适用,例如江苏省规定内有十二类纠纷适用、河南省规定内有十一类纠纷适用,但没有统一的规定并不利于诉前调解的后续发展。对于案件是否适用诉前调解的范围,应当从案由和标的额两方面去规定,在案由上应该提供一些基本案件情况,并由当地法院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进行增加,保证范围的合情合理。除了案由以外,我们还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想法、案件标的额和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适用诉前调解范围,对于具体案件也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律的只遵从于规定,要灵活运用案件的分流标准。

  2、发挥法院的主导地位

  在一站式解纷模式的构建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形成以诉讼机制为主导,非诉机制为补充的多元解纷机制。法院应当加强对于非诉机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可以通过邀请他们参与到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或者一些辅助性工作中,增强他们对于案件办理程序的理解。在立案环节,法院应当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和相关法律建议,为当事人理性选择解纷流程提供帮助;在调解环节,法院应当主动与人民调解、行政仲裁等机构协同互动,并充分利用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到调解工作中,促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解决;在诉讼环节,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使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渠道解决纠纷,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树立非诉解纷机制的权威

  在遇到重大疑难纠纷时,仅依靠法院调解很难进行,法院应积极组织其他解纷主体参与其中,变相的为非诉解纷机制的能力予以认可。对于多元的矛盾纠纷,其应对方法本就应是多元化的,但诉讼与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权威大小却大相径庭,想要发挥出非诉解纷机制的作用,就必须先给它们一个名正言顺的身份,笔者建议在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的进程中,应当通过立法的手段,赋予非诉解纷机制权威,在遵从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只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有效。

  (二)未来展望

  1、一站式多元解纷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速裁庭一站式纠纷模式在各地基层人民法院都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尽管各个地方的具体工作流程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法院面临着诉累压力的情况下,这样一套纠纷流程的效率大大高于纯粹的诉讼解纷,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效率至关重要。我国在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模式的过程中,民事速裁庭作为重要的切入点,并且在各地法院都取得的一定的成就,在未来也会更加受到重视,成为多元化矛盾化解的轴心部分。

  2、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地法院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充分发挥了司法在社会在治理体系中的参与、促进和规范作用,不仅为矛盾纠纷的后续发展提供了一整套运行流程,也最大限度的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将常见的矛盾止于萌芽。相信在后续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中,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也会不断深化、稳中求进,成为社会各界解纷力量的联结点,做到资源共享、职能互补、相互促进、责任共担,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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