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详解

2020/09/25 11:03:53 查看1146次 来源:白浩律师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取保候审往往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能不能取保候审?什么时候能取保候审?怎么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既尊重和保障人权又能使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刑事政策。

  一、什么情况下能取保?

  1.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除与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相同外,还增加了: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2. 取保候审的提起

  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上述犯罪嫌疑人,如果其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其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也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怎么申请取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需要提供保证,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保证方式不能同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的方式为保证金保证。

  1. 相关法律规定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八十条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十三、八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2. 保证人条件及其义务

  (1)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本案无牵连;

  (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3. 取保候审期间的限制性规定

  (1)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规定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 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 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 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第八十七条 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4条规定,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实务中的有些问题

  Q1 : 取保候审到期未开庭会被收监吗?

  答案: 可以参考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可不采取羁押措施。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除了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外,法院一般可不决定逮捕被告人。

  Q2: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可以退吗?

  答案: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Q3:一般取保候审出来的人判缓刑几率大吗?

  答案: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都能缓刑,最终法院判决实刑的情况也很多。能不能够被判处缓刑,还是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Q4:取保候审期间,办案机关传唤去讯问有没有危险?

  答案: 办案机关传唤被取保候审的人大部分是为了了解案情,以你大可不必太紧张。注意应当保证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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