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罚金

2020/09/25 11:04:45 查看1241次 来源:白浩律师

  对于那些参与刑事犯罪的犯罪者来说,部分罪犯还需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罚金。而犯罪者缴纳的罚金数额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而定,如果无力承担罚金的就必须向法院阐明事实情况并提出减免或免缴的申请。

  一、罚金的有关法律规定

  罚金是刑法针对贪污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即刑法中对于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一)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二)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三)强制缴纳,即在判决确认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四)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五)减免缴纳,即如果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二、罚金的标准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刑法分则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完全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如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只笼统规定对行为人处以罚金,但无数额标准。;

  二是限额罚金制,即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如刑法典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对行为人要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如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行为人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罪犯本人、亲属或犯罪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对申请的主体是否适格及申请理由是否适当进行审核,并重点对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的事由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看看是否存在因遭遇不可抗拒而使财产财产减少灭失或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力或需要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是否确实存在。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裁定对罚金进行减免,只能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进行。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