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克县张某与王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0/12/17 09:35:19 查看3673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5日,逊克县某村人民调解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在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该村村民张某与王某之间情绪对立,见面时有谩骂行为,调委会感到问题严重,如果任其发展有可能会使纠纷扩大。调委会第一时间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并主动介入张某和王某矛盾纠纷调解。调委会在稳控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情绪的同时,反复向其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当事人遇事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同时,针对张某和王某的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深入走访了解和调查。原来张某和王某情绪对立是因林地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导致的。由于是同一块林地,但当事双方各持一份林业部门的发包合同,春播时争议升级,双方都无法播种。为此张某找到林业主管部门请求确认,得到的答复是张某的承包合同有效,因而张某进行了播种。而王某认为自己手中也有林业部门的发包合同,再次对该地进行强播,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调解过程】为了防止矛盾纠纷恶化,调委会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劝解和安抚工作,同时认真梳理了案情及时向当地司法所反映情况,寻求支持和帮助。一方面,从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入手,细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双方当事人运用正当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乡党委、乡政府和司法所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此案件的调解。与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纠纷情况和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调委会召开了案情分析会,针对张某和王某的纠纷展开研讨,一致认为矛盾的主要焦点在承包合同上,合同主管部门存在着一地多包的问题。调委会分成两个工作小组,其中一组做好张某和王某的安抚稳控工作,另一组到林业主管部门调查了解承包合同的签订情况做好甄别工作。由于承包合同是5年前签订的,而且林业主管部门的经办人员调动频繁,增加了调查工作的难度。县林业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责成专人协助调委会开展调查工作,工作组先后查阅了上百份合同文本和林业林地发包文件,走访15位利害关系人,做了40份调查笔录和记录,确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林业部门进行林地发包过程中,由于直接承办人的工作失误导致了“一地多包”的现象。工作组针对这些问题及时向林业部门做出了反馈,并请求林业部门对张某和王某手里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给予认定。最终林业主管部门研究讨论后,以张某手中的承包合同仍在有效期为由,认定张某的合同有效,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王某的承包合同是在张某承包期内签订的,是由于当时工作人员失误而错误发包的,王某的承包合同无效。林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将认定书发放到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手中。承包合同的认定,确定了林地承包的使用权,于是张某提出因王某的再次强种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王某赔偿的要求。调委会认为一切损失均由“一地多包”的合同引发的,王某依合同播种主观上没有过错,赔偿不应由王某承担,为此调委会再次与林业部门沟通赔偿事宜。经调委会说明利害和多次协商,最终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张某的损失由林业部门进行赔偿,并承担与王某之间无效合同的违约责任。

  【调解结果】一、张某林地承包合同依法有效;

  二、王某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支付张某损失费6000元整;

  三、林业主管部门同王某另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事宜。

  此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人员每天多次往返县、村,无数次电话沟通协调,终于在半个月之内促使当事人张某和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一场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当事人张某和王某对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承包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作为发包的主体单位,应当在依法审查发包程序、发包地的具体位置、承包人的身份确认、依照相关的规定程序开展发包工作。林业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此次纠纷的发生,调委会排查时发现纠纷主动介入,抓住“一地多包”这一关键问题,及时确定了合同的效力,分清了责任。同时,调委会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有效促进了纠纷化解,避免纠纷升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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