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对侯某言诉魏某泉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12/29 13:12:59 查看360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

侯某言与魏某泉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月2日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2月生育女儿魏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魏某泉生性多疑,常年酗酒,后经常对妻子侯某言进行殴打,致使妻子身上多处受伤。2018年12月2日,魏某泉再次对侯某言实施家庭暴力,侯某言向警方报警。经医院诊断,侯某言左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2018年12月5日,侯某言在其姐姐的陪同下来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欲提起离婚纠纷诉讼。琼中县法律援助处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给予提供法律援助,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宋海燕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海口市美兰区某派出所调取受援人侯某言2016年6月6日报警记录、2018年12月2日美兰公安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派出所出警情况说明。通过与受援人侯某言沟通交流后了解到,受援人自2006年至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并两次向派出所报警。女儿魏某在海口市某高中就读高三,未满十八周岁。原被告租住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大厦的公租房现由被告租住使用,后又以原告名义购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处住房一套,因出卖方某公司一直未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现该公司已经注销。了解基本情况后,承办律师为受援人分析了诉讼风险,并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目前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法院只能就使用权进行判处。据此,承办律师代拟诉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魏某泉不断向原告侯某言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原告再次来到琼中县法律援助处求助。承办律师为其讲解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并告知受援人该案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为其撰写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提交到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告威胁、骚扰、跟踪原告。

2019年3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由于女儿魏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海口市美兰区某处住房归原告占有、使用、收益;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因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再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告名义购买的尚未取得所有权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处住房,因被告目前居住在共同租住的公租房而原告借住在亲戚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应将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益判决归女方即原告所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准予原告侯某言与被告魏某泉离婚;二、原告侯某言对海口市某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本案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至此,原告终于走出了长达十几年的家暴阴影。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该案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庭前充分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避免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继续遭受家庭暴力,引发更严重的伤害后果。本案中,承办律师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及理解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所在。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获准,更加证实了被告对原告常年实施家庭暴力,并有继续伤害原告的潜在威胁,为案件获得胜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庭前充分准备,庭上据理力争,判决结果令受援人非常满意。判决生效后,受援人侯某言带着一面“专业敬业 厚德重法”的锦旗来到琼中县法律援助处,感谢承办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本案胜诉所付出的辛勤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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