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当事人刘某某来到东海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员对其儿子张某某不赡养自己的纠纷进行调解。根据刘某某叙述调解员了解到,刘某某已经93岁高龄,其老伴已经去世多年,膝下育有一儿一女,因为女儿嫁到外地,每年回家的次数非常有限,所以无法对其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刘某某一直跟随其子张某某生活。其子张某某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不但不对刘某某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反而经常因琐事辱骂刘某某,导致刘某某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生活,有时候连住宿都成问题。2019年8月,张某某又因琐事辱骂刘某某,并将其赶出家门,刘某某无奈之下只好找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刘某某的调解申请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意外情况,便立即启动调解程序。首先,调解员与刘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取得联系,要求村里安排人员接回老人,并在矛盾未化解期间照顾好老人的吃住问题。随后来到张某某家了解情况,张某某对调解员的到来感到非常反感,拒不接受调解,起身将调解员撵出家门。调解员无奈之下只好向村里寻求帮助。从村委会主任那里得知,同村村民王某平时与张某某关系较好,调解员随即找到王某,希望通过王某去做张某某的思想工作,让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在王某的劝说下,张某某终于同意调解。
为了能让事情尽快得到解决,调解员放弃周末休息时间,赶到张某某家了解情况。经了解,张某某今年也已经73岁高龄,老伴上一年刚刚去世,加上自己身体状况欠佳,干不了农活,生活完全依靠自己的儿子赡养,因此无力赡养母亲刘某某。当调解员询问张某某为什么经常辱骂其母亲刘某某时,张某某表示,刘某某可能是因为年事较高,有时会失去理智,说出一些难听的话,这让张某某非常气愤,在冲动之下才对母亲进行辱骂。针对该情况,调解员从刘某某养育子女的辛苦说起,以亲情感化张某某;从刘某某老无所依的实际情况说起,以情理说服张某某;从法律政策的规定说起,以法理说服张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张某某作为刘某某的子女,有赡养刘某某的义务,不能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更不能辱骂刘某某或者将刘某某赶出家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调解员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和批评教育,张某某终于被亲情唤醒,被道德感化,被法律震慑,认识到自己的偏执与错误,表示一定改过。但同时又表示自己确实没有能力赡养刘某某,这让调解再次陷入僵局。在调解员一筹莫展时,在外地打工回来的张某某的儿子让调解员看到了希望,调解员询问其是否帮助父亲张某某赡养奶奶刘某某,其表示自己是老人唯一的孙子,老人非常疼爱自己,自己愿意照顾老人的生活,这让原本陷入僵局的矛盾峰回路转。调解员万分欣慰,随即将情况告诉刘某某,刘某某万分欣慰,感叹自己没有白白疼爱孙子,愿意将自己承包的村里的责任田交由孙子耕种,以解决赡养费用问题。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刘某某投靠孙子一起生活,刘某某孙子自愿承担刘某某生养死葬的一切事宜。
2.刘某某的1.5亩责任田由孙子负责耕种。
3.张某某今后不得再打骂刘某某,要给刘某某精神上的关怀。
本次赡养纠纷,从矛盾开始到握手言和的圆满结局,是人民调解员坚持细心、耐心的调解模式的胜利,也给建设非诉调解机制提供了一些经验:一是坚持依法调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加大对有关赡养问题的普法讲解力度,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二是运用道德教育,从社会伦理、家庭亲情和舆论压力的角度感化赡养义务人,将矛盾及时化解。三是巧妙运用调解手段,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有技巧地解决子女与父母之间积累的矛盾,使纠纷能够顺利化解。
做好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调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有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解决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