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2:52:52 查看1179648656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2019年2月初,靖安县某村村民黄某经人介绍与奉新县某村余某相亲,经接触,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因黄某年仅18岁,未达法定婚龄,只是邀请双方亲属举行了订婚仪式。同时按照农村习俗,经两家协商,由余某付给黄某家28.8万元彩礼,另外余某还给黄某购买了黄金首饰。
春节后,黄某随余某外出务工,双方共同生活半年后,因感情不和,余某单方面提出要和黄某解除订婚,并要求黄某退还28.8万元的彩礼及黄金首饰,经余某和黄某私下协商,黄金首饰已全部退还。彩礼钱余某及其亲属多次上门与黄某家协商未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双方家属都不想打官司,因此申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进行调解。乡调委会征求黄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分别与余某和黄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矛盾焦点主要为彩礼返还问题。
经调解员研究讨论,认为这起案件在当地有一定的代表性,是目前农村相亲结婚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例中,余某与其亲属多次来到黄某家要求全额退还彩礼,理由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余某已经为黄某花费了十多万元,双方感情既然继续不下去,彩礼理应退还,黄某家属认为二人已构成事实婚姻,而且是男方提出不要女方,女方并无过错,彩礼没有理由退还。余某找到当地的村干部,由他们出面和黄某家所在村委会进行对接,希望他们从中调解这场纠纷,两个村村干部的参与并没有让双方的态度缓解,调解没有成功。矛盾纠纷没有能得到解决,双方互不让步,并且相互指责漫骂,两家的亲属大动肝火,矛盾纠纷逐步激化。
面对这种情况,村干部请求乡调委会派人前去调处,在调解过程中,不料黄某家人正在气头上,加上对调解员不熟悉,根本不听调解员说话,余某见黄某家这个态度,也不示弱,双方的争吵仍旧不停,调解依然无法进行。随后,调解员打电话向调委会请求支援,乡调委会考虑到前面的情况,指派了一名有丰富经验的当地调解员前往主持调解,两名调解员在电话里对案件情况和现场情况先进行了沟通。调解员到场后迅速取得了双方的认可。见状,调解员表示如果两家想要调解纠纷,就要听从调解员的指挥,不要争吵,争吵对矛盾的解决没有任何益处。两边家属见状都停止了争吵,表示听从调解员安排。随后,调解员采用“背靠背”式调解方法,安排两边的村干部将各自村民带到指定房间,以互相听不到说话为宜。调解前由调解员先召集两边村干部先行碰头,确定一张嘴调解,两家单独谈的调解方法,以彩礼要退但不全退,尽量谈拢为主线的调解原则。
调解员首先和男方家确认退还的目标金额,余某直言全退是不可能的,能退回10万元以上最好。
接下来调解员对女方进行思想工作。调解员先和黄某家属拉家常,接近距离,再详细谈黄某相亲订婚再到分手的始末。调解员从事实出发,认为两人未领取结婚证但已共同生活,女方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支持彩礼全退,获得黄某家属的认同,黄某家属坚持不退还彩礼的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及时抓住这个心理变化,继续乘胜追击,转而阐明彩礼要部分退回的理由,一是黄某还年轻,以后还将开启新的生活,收受彩礼不退的事传出去对黄某以后谈婚论嫁不利;二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经过于理于法的劝说,女方答应退还8万元,调解员继续做工作,摆出余某对黄某还是不错的客观事实,共同生活期间为黄某花费了十多万元,这个生活支出你情我愿,不计算,但是彩礼还是要适当退还;随着调解的深入,黄某家属对黄某的不足之处也有一个理性看待,对余某也有一定的理解和体谅,同意再退4.8万元,总共退还12.8万元。
事后,余某家属与黄某家属对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纠纷双方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黄某一次性退还余某彩礼12.8万元,本调解书签订后,双方感情纠纷一次性了断。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不再因此事有任何反悔。
【案例点评】在涉及情感隐私类的纠纷里,保护女方权益,维护女方的声誉是案件调处成功的关键点,调解员的本地化便于调处对象的接受和认可,调处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有利于调解双方的有效沟通。
这起跨县的感情纠纷,男女双方都有顾忌,担心自己在调解中吃亏,女方怕出多了,男方怕得少了,针对这种心理,获得“目标金额”是第一步,双向沟通,坚持:1.请求返还彩礼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2.互谅互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3.统一口径,灵活变通,打破僵局。最终促使双方向“目标价位”靠拢,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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