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自首

2017/06/19 23:16:57 查看284次 来源:韦端宁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自首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韦端宁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客,在驾驶到某上坡路段时,被害人陆某从车厢尾部跌倒在地面上,造成陆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未进行施救,遂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无责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本案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刘某在案发后离开现场是认为被害人并无大碍,不构成肇事逃逸;刘某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问话,依法应当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给予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

  原判定罪准确,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和保护现场的义务,亦未向在场人员告知其身份和去向即离开现场,也始终未联系公安交警部门,其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明显,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刘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接到电话通知能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据此,改判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焦点:1、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2、刘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接到电话通知能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1、法律规定:《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就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交通肇事后,事故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规定的义务。但事故当事人为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将被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实践中,以下8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4、本案刘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和保护现场的义务,亦未向在场人员告知其身份和去向即离开现场,也始终未联系公安交警部门,其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明显。因此,一审、二审都认定刘某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自首的认定条件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要条件。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本案刘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表明其自愿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的制裁,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条件。二审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刘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接到电话通知能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认定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二审予以纠正,并综合本案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建议:

  目前,有些无良车主发生事故后心存侥幸,开车逃逸,屡见不鲜。律师建议有这种倾向的车主要打消这种念头。实际上,肇事逃逸的司机大都难逃法网,因为目击证人、监控摄像、网上追逃等,实际上,逃逸者无处可逃,都无法逃脱被从重处罚的命运。

  事故发生的善后处理:如果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要及时报警,如果人员伤势严重,必须尽一切可能先抢救伤员。如果人员确已死亡,害怕被受害人家属围攻,也一定先报110和120,绝对不能离开现场后只顾找家人找关系,而不与警方取得任何联系。报警后如离开了现场,应第一时间立即到当地最近的公安部门说明情况。这样做对肇事司机有利,因为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自首和抢救伤员一定会让你减轻处罚。

  同时,不逃逸,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定会赔偿受害者并获得对方谅解。但如逃逸了,除了交强险的上限12.2万元的赔偿,更高数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作废!这意味着高于12.2万元的所有医疗费和赔款都将由肇事司机赔付,这必将严重增加赔偿负担。

  最后,如果你是肇事者,并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在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审判前,一定要尽最大努力足额赔偿受害人,并通过律师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书面谅解协议,这样一定会有利于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的判决。

  案件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柳市刑一终字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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