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车辆使用人与车主不一致,由 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7/06/19 23:26:28 查看1811次 来源:韦端宁律师

  ----交通肇事中车辆使用人与车主不一致,由 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而生活中,交通肇事人并非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也很常见。在这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

  交通肇事案件中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关于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 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 赔偿,对不足部分,受害人有权请求机动车使用人赔偿。对于机动车所有人而言,只有 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侵权责任法》第52 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在此类案件中, 受害人仅有权向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不能将机 动车所有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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