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转移财产获刑。

2017/06/19 23:34:01 查看447次 来源:韦端宁律师

  “老赖”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转移财产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与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2015)浔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潘某归还借款4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给黄某,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于2015年10月8日生效后,潘某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于2015年11月5日将其和其妻子韦某名下位于某市某镇的一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潘某乙,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某人民检察院以以潘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其转让土地给潘某乙的目的是想以潘某乙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并非是故意转移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当前,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现象屡有发生,“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痼疾。为此,最高司法机关、公安部等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老赖,用刑事审判追究刑事责任这把利剑来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悬挂在老赖头上的利剑并成为近年来较为热门的罪名,该如何理解和认识。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的对象。

  拒不执行的对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客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简言之,明知故犯、有意为之。

  2、本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在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不论行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本罪属于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界定。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具体情形如下: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当事人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启动方式有如下三种:一是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即有法院执行部门将被告人拒不执行裁判案件的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相关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有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二是当事人依法提起刑事控告,即当事人通过从执行法院获取的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等证据材料,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有公安部门审查立案起诉刑事诉讼程序;三是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控告未被受理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即当事人通过从执行法院获取的裁判文书、执行文书和自行收集的相关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六、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潘某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以公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获得从轻处罚,但也因拒不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警示:各位执行“老赖”,不要心存侥幸事到临头而后悔不及,即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民事履行义务。

  案件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8刑终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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