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

2021/03/27 02:16:50 查看406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抵销的成立要件

1.当事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例外: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即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自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即主张抵销的人的债权已到期


(1)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清偿期届至后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法定抵销也以此为条件。若对方未届履行期也允许单方主张抵销,则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履行,侵害了其期限利益。


(2)主张抵销的一方所负债务(受动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则非法定抵销所关注;即使受动债权未到履行期,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也应允许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主张抵销


(3)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能抵销的债务包括:


(1)不作为提供劳务的债务;


(2)具有专属性的债务,如退休金、抚恤金;


(3)因故意侵权发生的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受害人可主张抵销;


(4)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法定抵销的方法


1.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人为抵销时,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如果有余额的,一方当事人仅就此余额履行。


3.抵销权行使的方式,为单方通知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合意抵销


1.双方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互相消灭对方债权的行为。


2.成立的要件只需双方互负债务即可,至于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是否已届期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均在所不问,充分体现合同自由。


3.抵销的合意一经达成,两个债或者两个债相应的部分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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