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21/03/27 02:23:49 查看409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双方债务应同时履行,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双方义务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


(5)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以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一经行使,即具有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排除已方迟延履行责任的效力。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其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3)同时履行抗辩权无请求合同相对方先为给付的效力,也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


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性质


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3.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非永久性抗辩权)。


(3)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性质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安抗辩权本身只是先给付义务人在特定条件下拒绝对方履行请求、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但若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视为其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2.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以下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则法律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没有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先给付义务人应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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