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

2021/03/27 02:27:35 查看394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


(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3)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交易什么,交易多少等。


(4)要约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2.如果内容不够具体、确定,则不构成要约,可能认定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无需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的生效


1.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取决于该意思表示的方式。


(1)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要约,则在发布之后即生效(发布主义)。


(2)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要约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包括:到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到达受要约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数据电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指定的系统;未指定的,到达受要约人的任何系统


2.要约生效后的效力


(1)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对自己的约束);


(2)除强制缔约场合,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到达同时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撤回的对象是尚未生效的要约,目的是阻止其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取决于该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因撤销的对象为已生效要约,故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会产生合理的订约信赖甚至开始为履约做必要的前期准备,所以对于要约的撤销一定予以必要限制。


在下列场合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做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包括:


(1)要约人依法撤销


(2)对方拒绝要约


(3)对方过期后作出承诺


(4)对方按期作出承诺但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可以授权其代理人代为承诺。


2.承诺的内容


原则上承诺的内容应该和要约一致,就像要约在“照镜子”,称之为镜像规则


(1)大变=承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小变=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


3.期限的要求


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承诺的迟到和撤回


(1)承诺的迟到,也即因第三人原因而迟到。


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2)迟到的承诺,也即因受要约人本人原因而迟到。


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3)承诺的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与要约不同,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承诺生效及其与合同成立的三种关系


承诺的生效原则上采到达主义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在多数情形下,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对合同成立有特殊要件要求的话,承诺生效之时,合同即告成立


(2)对于要式合同的成立,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若无特别约定,择其一即可


(3)对于定金、个人借贷、借用、保管等要物(实践)合同而言,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也不成立,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1.招标投标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阶段。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的形式向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性质为要约邀请


(2)投标阶段。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其性质为要约


(3)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开标是招标人在其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是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从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即构成承诺


2.拍卖


(1)拍卖人为拍卖,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通常理解为要约邀请


(2)竞价为要约


(3)拍定为承诺


|合同成立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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