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7 02:30:55 查看796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必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八大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作用,不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这一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主要条款」
1.当事人、标的物与数量三个必备条款;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为主要条款。其余为任意条款,当事人自行约定。
2.补正方法一
(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2)依合同相关条款确定;(3)依交易习惯确定。
3.补正方法二
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眀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特殊条款」
1.格式条款
(1)存在四类格式条款:减责条款;免责条款(又分两类);不利对方条款;其他普通格式条款,适用共同的解释规则,但适用不同的效力规则。
(2)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于合理减责、一般免责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提供方在订立合同时要尽到两项义务:一是提示对方注意,二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即该条款对对方没有约束力。
(3)绝对无效条款
①具有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如,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
②特殊的免责条款无效,即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不合理的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
③不合理的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④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4)格式条款之特殊解释规则
规则一,通常理解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规则二,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规则三,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解决争议条款
(1)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以下四种情形下,仲裁条款仍有效: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合同终止。
(3)结算、清理条款的独立性规则
类似于解决争议条款,但其独立性仅限于一种情形,即合同终止。由此可知,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结算、清理条款亦随之无效力,不再保持独立性。
3.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
涉及自然资源、国有产权、国有资源等交易的合同,往往以主管机关审批为合同生效要件。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待完成审批手续后始能生效。
(1)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在合同成立(签约)后即生效,不必等待合同本身的生效。
(2)如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也即导致合同不生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