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仓交易

2021/03/27 02:33:06 查看6885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兑仓交易概述

“保兑仓”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担保人、承兑方与仓储方三方,是三者的简称。

1.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


2.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保兑仓交易的合同关系


1.在三方协议中,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


2.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


3.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保兑仓交易的注意事项


1.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


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


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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