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7 02:36:11 查看6147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2.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主债权人(保证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否则,保证权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是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此时,如果保证人因疏忽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可依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
|「保证期间的性质:或有期间」
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相应请求权的期间。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或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相应请求权。可见,或有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律的规定;逾越或有期间的后果是:不能取得相应请求权。
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关系,可以用两种情形来说明
1.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未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不能取得相应的请求权(既保证债权),这也算是或有期间已经完成了自己法律使命的一种方式;既然请求权不存在,也就无所谓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具体到保证期间,此可谓“保证期间经过后,不必再计算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2.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请求权(既保证债权),或有期间即停止计算,因为其已经完成了法律上的使命;当事人取得的相应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开始进行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具体到保证期间,此可谓“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后,不必再回头看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长短」
1.当事人可自由约定,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含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含视为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1)视为没有约定:是指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2)视为约定不明:是指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
3.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的经过及其法律效果」
1.一般保证
(1)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法律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否则,即为保证期间之经过,保证人免责。
(2)此外,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之保证期间内,法律要求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算数,但必须针对保证人本人),否则,即为保证期间之经过,保证人免责。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1.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
保证之债消灭,也就无谓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就不再回头看保证期间。
2.保证期间未经过的
唯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了保证债权(或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机会(必要);否则,保证债权(或债务)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了。
3.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或未经过
保证期间未经过,不意味着保证责任最终能实现。实现与否,要看保证债权(或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与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债务人取得抗辩权,保证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保证债权受法律保护。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之抗辩」
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主债务人对抗主债权人的抗辩权或抗辩事由=保证人可援引,专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保证人不得援引。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
包括“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
(1)所谓“狭义的抗辩”,指主张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或者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
主要包括:(a)保证债务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如,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无保证责任;主张对保证合同无效无过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保证债务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如,主张保证债务已经因为清偿、抵销、提存等原因全部、部分消灭。
(2)所谓“抗辩权”,指虽承认对方享有权利,但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可暂时或者永久阻碍该权利的全部、部分行使。
主要包括:(a)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b)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c)混合担保中,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如果是自物保,则债权人应先主张债务人自己物保主张债权。如债权人放弃自物保,则保证人相应免除保证责任。故保证人有主债务人“自己物保优先”的抗辩。
3.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有效的抗辩(包括“狭义的抗辩”和“抗辩权”),无论债务人是否主张,无论债务人是否放弃,保证人均可对债权人“援用”该抗辩,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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