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基本类型

2021/03/27 02:38:36 查看1637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证方式


描述的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如何面对债权人。


1.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诉上债权人可以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吗?


①债权人可以告主债务人(法院判决不用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②可以告主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法院判决可以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③如果告一般保证人则必须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才能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一般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无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明确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为什么一般保证人会主动放弃“先诉抗辩权”?如果主债务人很穷,主债权人打官司告了,官司跨度越久,会导致主债权利息水涨创高,最后还是轮到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人与其拖延后承担更重责任,还不如放弃先诉抗辩权,主动提前承担较轻责任。


2.连带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人的诉讼地位有三种: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可以列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共同保证


描述的是保证人和保证人如何面对债权人


1.按份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约定方式有两种:与债权人共同约定或者与债权人分别约定。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不管是共同约定还是分别约定,一定都必须是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经过债权人同意的份额约定对于债权人才有意义。


2.连带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产生情形有两种:各保证人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和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3.共同保证下保证方式(对外)与保证份额(对内)的四种排列组合


组合一:一般保证(保证方式)+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份额);


组合二:一般保证(保证方式)+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份额);


组合三: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份额);


组合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份额)。


|最高额保证


1.最高额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在最高债权额度内设立的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除适用保证合同规定外,参照适用物权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2.相对于一般的保证而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1)保证合同成立在前,主合同成立在后


(2)保证的主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3.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有2个明确的数值


第一个数值=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第二个数值=确定实际发生主债权额度的时点。最高额与实际额比对,低的属于保证人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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