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其中,受利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当得利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立法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在没有法律上原因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得到的利益都构成不当得利。以下均不是不当得利: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航务局修建灯塔,渔民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所获利益。不当得利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虽获得不当得利,但该得利对其没有意义。如,油漆他人准备拆除的围墙。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养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即从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等。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别人家的饲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