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7 02:40:57 查看2287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1)事务: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积极作为的事项。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
管理他人事务不包括:他人的违法事务,如,为他人清偿赌债;单纯的不作为;本人专属的事务,如,婚姻的缔结;依法必须由本人授权才可办理的事务,如,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不发生债的关系的事务,如,纯粹道德或宗教信仰方面的事务。
(2)管理行为表现为:可以是事实行为(如,照料丢失的家畜、救火);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被管理人名义为之。
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2.具有管理意思
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误认为自己具有义务,由于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
存在两种不真正无因管理,因都不符合“管理意思”的要件,故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1)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
(2)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
3.管理人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1)法定义务。如,在公法上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员的救火行为,此时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其公法上义务的内容,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2)约定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约定义务,但管理人依约定完成管理事务后,契约无效、撤销或不成立,一般认为不成立无因管理,但管理人可以依不当得利要求本人返还。如果管理人负有义务,但其管理行为超出义务范围外,就其超过的部分认为属于无义务,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注意】在有些情形下,虽然没有法定、约定义务,仍不成立无因管理。履行道德性质的义务:如志愿者到养老院对于孤寡老人衣食住行之照料。履行宗教性质的义务:如佛教教徒自愿为佛庙添加香火之行为。履行公益性质的义务,如自愿为灾区捐款的行为。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无因管理分为两种:(法考特指正当的无因管理)
(1)正当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79条)——管理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2)不当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80条)——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的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即“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仍可成立正当无因管理。
(1)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税款;也包括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
(2)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其妻,其妻贫病交加,乙为甲妻延医治病,供给食物)
(3)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甲欲跳崖自杀,乙见状抓住,手臂为此扭伤)
|「法律效果」
1.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再构成侵权。
2.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无因管理)。
3.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1)原则: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利于本人的方法)。
(2)例外:适当管理标准降低
如果情况紧急,只对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造成的损害负责;没有紧急情况,则对过失行为都要承担责任。
2.通知义务
(1)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应立即通知本人。
(2)若事情不急,应等本人指示。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转为委托合同;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及计算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始末。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被管理人本人。
|「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人有权请求偿付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所有权人,也可向实际使用人主张无因管理。
(1)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2)因管理事务而对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
(3)管理人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和劳务费用请求权。
3.正当的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即享有上述三项权利,并不以受益人获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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