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

2021/03/27 02:43:54 查看711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即引起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


|合同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即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是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单方允诺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设立幸运奖、遗赠、悬赏广告等。表意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只能向法院起诉(理由:物权优于债权,且不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没有法律根据,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致他方受有损失。


|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121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


|其他原因


1.《民法典》第157条: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小结】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制度的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和构成要件等各有不同,然而何以能构成统一的债的制度?原因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即都产生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之关系。与此不同,物权的构成因素在于其权利的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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