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7 02:45:27 查看143455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理、控制。因此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是权利义务概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是无权占有,继承人继承的占有也一定是无权占有,与被继承人一样有返还的义务。
2.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包括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和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
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应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控制为依据,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常见的原因有,将物交付给他人、抛弃对物的占有、占有物被盗、占有物消灭等。
1.直接占有的消灭
(1)由于占有人的意思。如,完成现实交付、抛弃占有。
(2)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如,占有物被盗、遗失。
(3)占有物灭失。包括毁灭(如茶杯破碎)、消耗(如煤球燃烧)、添附(油漆涂墙)。
2.间接占有的消灭
主要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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