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7 02:46:25 查看1131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权法》(2007年)之前,我国倾向于占有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并未承认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占有制度,占有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民法典》沿袭之。占有是一种独立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民事利益,对占有的保护是法律对基于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法益”的保护。
|「占有的判断」
由于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
|「占有的特征」
基于合同约定,具有合同编上正当权源的占有受到合同编的调整与保护;
基于法律规定,具有物权编上正当权源的占有受到物权编的调整与保护。
不难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关于占有的规定主要是用于调整无正当权源的占有即无权(非法)占有制度。其保护的是现有秩序的平和,避免“丛林法则”,禁止私人用暴力手段破坏占有。
1.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1)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
(2)间接占有,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出租人则对租赁物构成间接占有。
3.构成占有,需要空间上的支配性和时间上的持续性
(1)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
(2)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
|「占有的制度价值」
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1.对于具有占有内容的物权,通过占有保护,“学理”上能获得更快捷的保护途径。
2.对于基于债权的占有,通过保护占有,以保护债权。使本来没有物权请求权的债权人获得占有的保护,如,租户的占有保护。
3.对于“非法”的占有,通过占有保护,换取临时的平和,有了缓冲的过程,避免社会因一个小问题演化成不可收拾的混乱局面。
|「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身份权、扣押之公权力等,均为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是指欠缺本权的占有。如,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系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相对于自己而言的)有权占有人,物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二者均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也属无权占有,不可将善意占有理解为有权占有。
(1)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此处无权占有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有理由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3)区分意义
①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其所支付的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恶意)均对权利人负担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之义务(即现存利益的不当得利返还)。
④对于此外的损失
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4)如何区分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
“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指在无权处分场合,受让人受让时“不知道让与人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占有标的物,即成立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再成立善意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包括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3)区分意义: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亦可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交付与占有“血脉相连”。
4.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如,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无所有的意思,仅有因某种特定关系而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等。
(3)为什么善意占有需要区分善意自主占有和善意他主占有?
善意自主占有者是将该物当做自己的占有,责任更轻。善意他主占有者是将该物当作别人的占有,责任更重。因为虽然他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但是他知道自己是替别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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