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包括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基于合同性质定作人、托运人、委托人、寄存人需移转动产于承揽人、承运人、行纪人、受托人、保管人占有)。但是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行使留置权。3.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1.民事留置权:自然人和自然人、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上述四个要件均需满足)。2.商事留置权:企业和企业之间(只需满足三个要件,不需要具有牵连关系)。(1)留置标的物(不可分留全部,可分留部分)并收取留置物的孳息。(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致损须赔偿。(3)积极行使留置权,怠于行使的,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