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2021/03/27 02:47:17 查看1141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包括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基于合同性质定作人、托运人、委托人、寄存人需移转动产于承揽人、承运人、行纪人、受托人、保管人占有)。但是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行使留置权

3.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

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的分类

1.民事留置权:自然人和自然人、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上述四个要件均需满足)。

2.商事留置权:企业和企业之间(只需满足三个要件,不需要具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不可分留全部,可分留部分)并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2)必要保管费用返还请求权

(3)优先受偿权。

2. 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保管不善致损须赔偿。

(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致损须赔偿。

(3)积极行使留置权,怠于行使的,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债权实现后,应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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