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1/03/27 02:51:18 查看699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1.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对象:耕地、草地、林地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


|家庭承包方式一级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


1.设立


意思主义,登记确权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有二:承包(发包)合同有效;发包人有相应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亦非对抗要件。


2.互换、转让


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受让人的要件有二:转让合同有效;让与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但属于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


耕地、草地的不得被继承,林地的可以被继承。


|家庭承包方式二级市场: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1.流转方式


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


2.流转原则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原则上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设定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设定担保)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5.再流转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再流转。


|四荒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


1.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限制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发包的特别程序,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设立


意思主义,登记确权。


4.流转前提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方式: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5.继承


承包收益以及土地经营权均可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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