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尚未交付或登记,标的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前,与多个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订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且均为有权处分。有权处分的多重买卖三个要素:出卖人为同一人;就同一动产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分别订立合同;订立每一个合同时均为“有权处分”。(2)任何一个合同的买受人都可要求给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先登记的取得所有权。(3)没有取得不动产的合同买受人,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2)均未交付,先支付价款的,要求实际履行的应予支持。(3)均未交付,也均未支付价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移转规则——机动车、船舶、航空器(1)已经交付的取得所有权,并可要求办理过户登记。(2)均未交付,己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实际履行的应予支持。(3)均未交付,也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1.第一出卖人与前买受人已进行交付或登记,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前买受人,然后又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无权处分)。(1)与前买受人订立的合同、与次买受人订立的合同都有效。(2)与前买受人是有权处分;与后买受人是无权处分。(3)前行为人取得物权;后行为人没有取得物权,可依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至于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要严格把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2.物权人享有处分权。但在下列情形物权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1)办理移转所有权的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处分权。(2)经由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取得不动产物权后,未经宣示登记的,该不动产物权人不享有处分权。(3)部分共有人违反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实施的处分行为欠缺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