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

2021/03/27 03:00:42 查看5667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具有平等性、相容性。


|物权的排他效力(VS债权的相容性)


1.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


(1)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所有权。


(2)用益物权:同一标的物不得成立两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内容不冲突的物权之间可以并存


(1)不同种类物权可并存: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均可并存。


(2)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同的地役权


(3)担保物权: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VS债权的平等性)


1.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一物多卖”的背景下,通过公示取得物权的买受人优先于仅获得债权保护的另一买受人。


(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例外:


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租赁权成立在先情形下的买卖不破租赁


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赁,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以成立时间先后排列优先顺序的物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得以成立。如,都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在前优先


(2)后发生物权优先于发生在前的物权


由于发生的物权,往往是基于原物权人的意志或法律规定而设定的,新设定的物权本身就构成了对于原物权的限制,如,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优先


(3)混合担保


质押先于抵押: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VS债权的期限性)


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即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但因善意取得、征收会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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